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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习期薪水小于最低工资该怎么办?

2022-02-28 16:25

吴某到一家中外合作电子器件企业上班,入厂时未明确提出与厂家签订劳动合同书,但与厂家口头上承诺,用人实习期为6个月,到期后视状况再定岗位。第一个月领取薪水200元。别的员工们告知吴某,市最低工资为240元,工厂付款给吴某的薪水太低。吴某寻找场长了解,场长表述说实习期归属于不娴熟工作期,薪水可以小于最低工资。吴某应该怎么办? 吴某所属单位的做法是失误的,公司单位付款实习期的员工薪水不可小于最低工资。吴某规定企业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薪水,公司不可以任何借口给予回绝。 见习期或实习期是员工逐渐执行新的劳动合同书、从业热门职业的稳定期。在工作合同变更时,公司单位对员工的工作技术性熟练程度等状况不甚了解,与此同时员工对其所从业的职位的熟悉也需一段时间,因而,将员工从业新技术工种时一开始的一段时间要求为实习期或见习期是需要的。 1995年5月12日社会保障部公布的《对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第5条第2款要求,学徒、熟手、大中专生大学毕业生在学徒工期、娴熟期、见习期、实习期及转正后的薪资待遇由公司单位独立明确。依据这一要求,企业可以自主明确见习期、实习期的薪资待遇,可是仍要以不违背劳动合同法为前提条件。在实习期内,员工也一样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带来了常规的工作,依规应享有劳动法规定的薪水权。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7条要求,员工与公司单位产生或创建劳动合同后,使用、娴熟、实习期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带来了一切正常工作,其所属的公司单位理应付款其不低于最低工资的薪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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