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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好年末发奖金员工调走不认帐

2022-02-28 16:24

案件: 徐小姐原是该科技公司北京分公司的一名员工。2003年1月,该公司与徐小姐签署了一份历时一年的劳动合同书。合同约定,徐小姐每个月标准工资4850元;每年末,企业将依据运营情况及资产充足水平和员工主要表现,给与等同于一个月标准工资的年末奖励金。2003年12月31日,该企业以书面形式告知徐小姐劳动合同解除。 2004年1月,该企业派发年终奖金,但未向徐小姐派发。 诉讼审判: 2004年2月,徐小姐向东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协会申请劳动仲裁,规定企业付款未提早30日通告劳动合同解除经济补偿、加班工资、通信费、差旅费、年终奖金等花费。经东城区劳动争议仲裁联合会审判后,裁定该企业向徐小姐付款未提早30日通告劳动合同解除经济补偿、加班工资、通信费和差旅费等计5750元。 人民法院审判: 徐小姐对判决不服气,又提起诉讼到东城区法院,规定企业向其付款年终奖金4850元,托欠奖励金的经济补偿1212.5元。该企业觉得,企业沒有向徐小姐派发年终奖金是以其工作业绩不太好,而且派发奖励金时徐小姐已并不是本部门的员工。 西城区法院审判后觉得,劳动合同书已对年末绩效奖金的具体测算周期时间开展了承诺,即每一年的1月1日逐渐至当初年末。徐小姐2003年1月1日签订合同后一直在该企业工作中至2003年12月31日止,故有权利领到年末奖励金。该公司以徐小姐已并不是企业员工为由做为抗辩原因欠缺根据。依据常情,派发年末绩效奖金的时长通常是在年末以后,企业以派发奖励金之时徐小姐是不是系其员工做为派发奖励金标准显属不合理。依据原社会保障部劳部发(1994)481号的要求,徐小姐规定科技公司付款经济补偿的要求原因就在,人民法院应以适用。科技公司称徐小姐工作业绩不太好,但未给予充足直接证据,因此不予以采纳。 西城区法院宣判某科技公司一次性付款徐小姐年终奖金4850元,及25%的经济补偿121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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