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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单位随便减少员工薪水,违反规定吗?

2022-02-21 16:01

  一、减少员工薪水,是不是合理合法?

  1、公司单位单方面给员工降薪水的作法是违反规定的。

  2、《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 公司单位应当工作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员工立即全额付款劳务报酬。

  第三十五条 公司单位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变动工作合同约定的內容。变动劳动合同书,理应选用书面通知。 变动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公司和员工各执一份。

  事实上,调节工资待遇,务必创建在与员工商议并获得员工书面形式允许的根基上,不然,单方面将定工资待遇归属于违背劳动法规定的个人行为。

  公司单位为了更好地日后一劳永逸,在与员工签署的劳动合同书中承诺“招标方有权利依据企业的现实必须及其承包方的工作业绩随时随地调节承包方的岗位和劳务报酬,承包方不可回绝”,在工作履行合同全过程中随便减少员工的薪资待遇。此类个人行为本质上也是不可取的。最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7条要求,劳务报酬归属于劳动合同书必不可少条文。第29条又要求,公司单位应当劳务合同的承诺,全方位合同履行责任。公司单位单方面调节员工的薪资待遇,归属于更改劳动合同书的范围。第35条要求,公司单位变动劳动合同书务必与员工协商一致,变动劳动合同书,理应选用书面通知。

  因此,不论是在劳动合同书中承诺公司单位减薪的支配权,或是以调职为由,均不可以没经员工允许即单方面决策减薪,不然员工是有支配权申请劳动仲裁讨要乱扣的月薪的。

  二、有关的相关法律法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要求:“公司单位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变动工作合同约定的內容。变动劳动合同书,理应选用书面通知。”从该要求可看得出,这也是指某些调节,即公司与员工选用签署某些劳动合同书方法明确。在这个情况下调节薪水,是一种双重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彼此公平的商议关联。公司可以明确提出调节薪水的质权,员工还可以独立地明确是不是接纳。假如员工接纳,则彼此达到变更协议,公司单位减少员工薪资待遇不违反规定,彼此持续执行劳动合同书;假如员工不接纳,可以回绝签署合同,这时公司单位再减少员工薪资待遇,显而易见违背法律法规,应担负合同违约责任。

  公司调节薪水的另一种状况就是公司依据经济效益状况对薪水开展广泛调节,这也理应分成2种状况:一种是提高薪水,这也是公司一种提升责任的单方面服务承诺,一般情形下不可能产生纠纷案件,理应是正规的;另一种则是减少薪水,这也是公司一种减少责任的单方面质权。公司减少薪水的个人行为还需要合乎劳动法律法规的要求,假如公司沒有执行商议程序流程,沒有颁布调节工资方案,都没有以通告的方法告之员工,更沒有向本地劳动保障部门报备,此项工资调整是沒有法律认可的。此案中,某房地产公司既未征求史某允许,与史某协商一致,也未执行广泛调节薪水的法定条件,仅依据股东会决议随意减少史某薪资待遇,无论从哪层面讲,均是违背劳动法律法规,危害员工合法权利的个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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