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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工作就下岗,我还有经济补偿金吗?

2022-02-21 16:00

  针对经济补偿是公司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给与员工的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停止后,公司单位依规一次性付款给劳动人民的资金上的补贴。在我国法律法规一般称之为“经济补偿金”,那麼针对这一经济补偿金是不是会出现规定工作是多少,如果是刚工作就下岗的是否有经济补偿金呢?

  一、实例导进:

  小赵与一家食品生产企业签署了一份历时2年的劳动合同书,承诺从业食品包装材料,月薪3000元。若有超产,则依照企业的要求按月给与奖金。可小赵只是上一天班,次日企业就由于存有环境卫生安全隐患,且经相关部门一再整治仍不符合规定,而被勒令关掉。从而也造成企业迫不得已明确提出消除与小赵的劳动合同书。小赵尽管允许离开,但规定企业给与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企业却一口回绝,原因是小赵仅仅工作中了一天,乃至还处在融入职位环节,当然没有权利索取经济补偿金。

  二、经典案例:企业不予以给与经济补偿的原因建立吗?

  1、企业的原因无法创立,他有权利规定其计付大半个月的薪水,做为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1)一方面,企业不可以避开本身的法定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要求:“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公司单位理应向职工付款经济补偿金:……(二)公司单位按照此方法第三十六条要求向员工明确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与员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的……”此方法第三十六条强调:“公司单位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关系。”

  换句话说,只需是公司单位明确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经与员工商议,员工允许消除,公司单位便务必没有理由地为员工给与经济补偿金,而不会受到劳动合同书早已执行時间的长度、员工是不是处在融入职位环节限定。

  此案中,他尽管只在企业上一天班,但并不可以否定他与公司的劳动合同书早已具体执行。企业积极与他商议终止合同,他完全同意,表明彼此己经达成一致,即他早已具有获得经济补偿金的要素。何况企业被相关部门勒令关掉,是因为本身缘故而致,与他这一天的工作没有牵涉。

  (2)另一方面,企业务必对他给与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要求:“经济补偿金按员工在本部门工作中的期限,每满一年付款一个月薪水的规范向职工付款。六个月以上不满意一年的,按一年测算;不满意六个月的,向职工付款大半个月薪水的经济补偿金。”

  该要求进一步表明工作履行合同時间的长度,只与公司单位理应向员工给与经济补偿金的是多少相关,并不是公司单位回绝付款经济补偿金根据。

  依据该标准确立的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式,他上一天班,当属“不满意六个月”的情况。因而,企业务必依照其与他签署的劳动合同书中所订立的3000元的月标准工资,向他付款大半个月的薪水,即1500元。

  综上所述,针对无论是什么时候工作的,只需是创建了劳务关系,存有劳动合同书的,那麼做为公司单位就需要按法律规定的经济补偿金情况予以相对应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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