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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票费用报销款能做为薪水吗?

2022-02-18 17:06

  案子回望:

  申请者张某于2013年5月9日进到异议人江苏省某公司任副总,彼此口头上承诺,该企业每个月向其发放工资9255元(代收代缴个人所得税前应发工资为10000元),此外,张某每个月可以税票费用报销方式从企业领到现钱10000元。

  2014年2月13日,张某辞职。申请者辞职后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依照月薪20000元的规范付款2013年6月至辞职时的未签订合同的双倍工资。

  诉讼判决:

  监察委员会觉得,费用报销花费不属于薪水范围,此案中所涉及到的“费用报销款”,是公司单位与员工出自于避开我国税收法规规范的纳 税责任而发生的,彼此的承诺违背了法律法规且伤害了国家主权,不可评定为薪水,故裁定按月薪10000元的规范适用了申请者双倍工资的要求。

  专业知识连接:

  1、原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要求,劳动合同法中的 ‘薪水’就是指公司单位根据国家相关要求或劳动合同书的承诺,以现金方式立即付款给本企业员工的劳务报酬,一般包含计时工资、计件、奖励金、补贴和补助、增加运行时间的薪水酬劳及其特殊情况下付款的薪水等。

  2、凭税票费用报销的借款,一般仅仅公司对员工因工作中产生有关花费的一种赔偿,如外出期内的旅差费、餐费、长途电话费等,通常依据具体情况开展报销。

  3、公司单位按月固定不动以税票方法给与员工的费用报销款,实则为避开最新法律法规的责任,违反规定了《个人所得税法》等要求,危害了国家主权,不可评定为员工的劳务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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