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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拿企业财产折抵薪水或涉嫌犯罪

2022-02-17 16:45

  廖女性是一家集团公司的库房管理员。因企业托欠她5个月的薪水总共16000元,她多次催款无果,遂想起运用自身职位上的便捷自行处理,进而将库房中一些比较热卖的商品,悄悄的取得销售市场上市场销售,从这当中获得16000元现钱,来抵税自身劳动所得的薪水。

  没想到,近日廖女性却被人民法院以职务侵占罪,被判拘留二个月,判缓六个月,处以没收财产2万余元。请问:这也是为什么?

  观点

  廖女性确已组成职务侵占罪。

  依据《刑法》第271条之要求,该罪就是指企业、公司或是别的企业的工作人员,运用职位上的便捷,将本企业财产不法据为己有,数额的个人行为。

  此案中,最先,廖女性的个人行为归属于侵吞。本罪中的侵占,包含侵权人以强占、偷盗、骗领或是以其它方式非法侵占罪本企业、公司财产的个人行为。确实,企业托欠廖女性的薪水确实,企业也具备付款的责任,但这并不代表着廖女性便拥有擅自运用企业商品来抵账的支配权。

  次之,廖女性运用了职位上的便捷。即廖女性往往可以密秘盗取企业比较热卖的商品,往往可以悄悄的取得销售市场上市场销售,是由于其立即运用了自身做为库房管理员的方便标准。

  再者,廖女性所涉及到的金额16000元,已做到“数额”的起诉起始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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