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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住建部下达有关个人公积金外地借款实际操作通告

2021-04-20 14:41

现阶段在我国已经全力实行公积金规章制度,规定用人公司务必依照要求为员工存缴公积金。另外为了更好地健全公积金房贷现行政策,贯彻落实个人公积金外地信贷业务,进一步确保个人公积金合法权利,在我国住宅住建部最近下达了《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通告于2015年9月15日逐渐宣布实行,主要内容以下。

【出台政策】:有关公积金外地本人购房贷款相关实际操作难题的通告
【发文字号】:建金[2015]135号
【实行时间】:2015年9月15日起
【有关现行政策】:有关发展趋势公积金本人购房贷款业务流程的通告

各省市、自治州住房城乡建厅,市辖区、新疆兵团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公积金管理处:

为贯彻落实《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规定,推动公积金外地信贷业务,适用存缴员工外地买房要求,确保存缴员工利益,现就相关难题通告以下:

一、职责权限
(一)存缴大城市公积金管理(含中心,相同)承担审批员工存缴和已借款状况,向借款大城市公积金管理出示书面形式证实,并相互配合借款大城市公积金管理核查基本信息。
(二)借款大城市公积金管理及受授权委托金融机构承担外地借款的业务流程资询、审理、审批、派发、收购 、变动及信贷管理工作中,并担负信贷风险。
(三)借款大城市公积金管理与存缴大城市公积金管理要按时对外地借款状况开展核查,把握获取、还贷、变动和贷款逾期状况。

二、办理手续
(一)借款大城市公积金管理接纳员工的外地信贷业务资询,并一次性告之借款所需审批原材料。
(二)员工自己或其受托人向存缴大城市公积金管理提交申请,存缴大城市公积金管理依据员工申请办理,核查员工存缴借款状况,对未应用过公积金本人购房贷款或初次公积金本人购房贷款早已付清的存缴员工,出示《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三)借款大城市公积金管理审理员工外地申请贷款后,向存缴大城市公积金管理核查《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信息内容真实有效和一致性。核查准确无误的,应按照规定期限执行借款审批审核办理手续,并将結果意见反馈存缴大城市公积金管理。存缴大城市公积金管理对员工外地借款状况开展标志,并创建员工外地借款状况清单账表。
(四)存缴员工在外地借款还款期内,如公积金个人帐户迁移,原存缴大城市公积金管理应立即告之借款大城市公积金管理和转到大城市公积金管理。转到大城市公积金管理应在接受员工住宅个人公积金后,立即对外地借款状况再次标志和纪录。
(五)外地借款发生贷款逾期时,存缴大城市公积金管理应相互配合借款大城市公积金管理进行借款催款等工作中,依据借款合同可划款借款员工个人公积金余额用以偿还借款。

三、有关规定
(一)各省市、自治州住房城乡建厅要提升对公积金外地信贷业务的具体指导监管。各大城市和新疆兵团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要赶紧颁布外地信贷业务实施方案,保证 外地信贷业务井然有序进行。
(二)外地信贷业务存缴信息内容核查手机联系人要恪尽职守。存缴大城市公积金管理和借款大城市公积金管理要互相配合,用心核查基本信息。如信息内容核查手机联系人、联系电话有变化,要以书面通知,立即报我部公积金监督司给予升级。
(三)我部下基本建设全国各地公积金外地信贷业务信息交换系统软件。各大城市和新疆兵团公积金管理要依照外地房贷政策规定,赶紧进行信息管理系统升級更新改造,提升本人购房贷款工作流程,融入全国各地外地信贷业务信息化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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