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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不佳能不能减少员工工资

2022-02-15 16:16

  沈阳市群众陈小姐在一家商贸公司工作中,企业最近以经营状况恶变为由,明确提出要减少员工的工资。陈小姐在该公司早已工作中5年,且劳动合同书都还没期满。陈小姐感觉,工资原本也不高,没法再接纳减薪,离职又没有什么勇气。“公司是不是能以经营状况恶变为由,一方面减少员工的工资呢?”陈小姐问。

  新闻记者就这事资询了辽宁省同泽法律事务所齐睿龙刑事辩护律师,齐律师表明,该企业一方面减少员工工资的作法,相当于私自变动了劳动合同书,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要求,公司单位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变动工作合同约定的內容。变动劳动合同书,理应选用书面通知。即变动劳务报酬归属于工作合同约定的必不可少內容之一,是必须彼此协商一致,才可以改变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要求:工作合同生效时需根据的客观条件产生重要转变,导致劳动合同书没法执行,经公司单位与员工商议,无法就变动劳动合同书內容达成共识的,公司单位在提早30日以书面通告员工自己或是附加付款员工一个月薪水后,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并付款对应的经济补偿。

  因而,陈小姐无须积极离职,公司单位减薪务必和她商议的。如协商不了,由公司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陈小姐可以获得对应的经济补偿金,如果是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关系,还能够认为赔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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