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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春节前“被放假了”加工厂要付薪水和生活费用

2022-02-15 16:15

  朱小妹是东莞市某生产厂的员工。近期,朱小妹所属加工厂没收到订单信息,老总眼见旧单提前准备做完,又沒有收到新订单信息,并且就来要过春节,因此就决策提早停产,除留有几位员工再次进行旧单和看管加工厂外,别的员工在1月20日放假了回家过春节,直到元宵佳节过完,3月9日才回家动工。

  朱小妹等“被放假了”的员工问老总这段时间薪水如何计付时,老总表明这段时间员工们是放假了,没为加工厂给予工作,自然不计付薪水。朱女士觉得自已是“被放假了”,并不是自身不给予工作,并且加工厂缘故致自己没法出示工作,加工厂作法不科学,因此到寮步镇法律援助中心服务处开展资询。那麼,加工厂这作法恰当吗?

  加工厂这作法是失误的。一般情形下,员工获得劳务报酬是以向公司单位给予工作为条件的,未辛勤努力自然没有权利规定公司单位付款劳务报酬。但在工伤事故停工留薪期间、年假期、计划生育假等特殊情况下,员工即使沒有给予工作,也仍然可以得到劳务报酬或生活费用。

  此案也属特殊情况之一,依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五条要求:“非因员工缘故导致公司单位停产、停工,未超出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时间(最多三十日)的,公司单位应当一切正常运行时间付款薪水。超出一个工资支付时间的,可以依据员工带来的工作,依照彼此新承诺的规范付款薪水;公司单位沒有分配员工工作中的,应当不低于本地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付款员工生活费用,生活费派发至公司开工、投产或是终止劳动合同。”而该案中朱小妹等“被放假了”是因为加工厂缘故所导致,换句话说加工厂在第一个月应当一切正常运行时间向朱小妹等“被放假了”的员工付款薪水,自此则务必依照不低于广东省东莞市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付款生活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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