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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中12天辞职 规定双倍工资无根据

2022-02-15 16:12

  吴某面试到企业工作中了12天就辞职了,他能不能规定未签订合同的双倍工资呢?

  2013年6月18日,吴某面试到山东省某化工公司工作中,彼此承诺吴某月薪3680元,但该企业未与吴某签订合同。因对办公环境不满意,吴某于同月30日离去该企业。2013年7月6日,吴某向济南劳动异议监察委员会投诉,规定化工公司付款十几天的薪水1840元、未签订合同的双倍工资1840元、经济补偿金1840元及未立即付款经济补偿金的赔偿费1840元。仲裁委裁定后,吴某不服气,向济南市历城区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觉得,吴某递交的从业资格证证实其2013年6月18日至6月30日在化工公司工作中过。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9条要求,劳务关系彼此依规消除或劳动合同解除时,公司单位应在消除或劳动合同解除时一次结清员工薪水。吴某规定化工公司付款十几天的薪水1840元,应予适用。《劳动合同法》第 10条要求,创建劳务关系,理应签订书面形式劳动合同书。已创建劳务关系,未与此同时签订书面形式劳动合同书的,理应自用人生效日1个月内签订书面形式劳动合同书。由此可见,劳务关系创建后,彼此签订合同有1个月的缓冲期,吴某只工作中了12天,企业未与他签订合同,无需负责法律依据,故陈某规定未签订合同的双倍工资无法律规定,不予以适用。吴某因自己缘故辞职,该企业无需付款经济补偿金。由此,法院判决书:该企业结算吴某薪水1840元;驳回申诉吴某的别的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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