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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防年之后“招人难”公司扣留员工一半薪水 属“无端欠薪”

2022-02-14 16:28

  【实例】:

  吴xx等16人是一家集团公司的员工。因为年关将至,企业出自于担忧有一些员工年之后不会再回家工作,造成其像以往一样因年之后难以避免的“招人难”问题而危害生产运营,遂未与员工商议,都没有获得公会允许,有利于近日作出决定:全部员工从2014年12月至2015年1月份的薪水,均只派发50%,剩下薪水于年之后返回企业时所有付清。

  员工们尽管早已对于此事一再表示抵制,但企业却置之不理,原因为其仅仅延迟派发一部分薪水,并不是没发或是托欠,且早已确定剩下薪水的实际清结時间,员工当然没有权利干预。

  企业的行为对不对?

  【观点】:

  企业的作法是失误的,其没有权利以扣留员工的薪水做为处理年之后“招人难”问题的确保。

  一方面,企业的个人行为一样归属于“无端欠薪”。就“无端欠薪”的定义,《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第四条强调:“通常是指公司单位无书面通知超出要求付薪時间未付款员工薪水。不包括:(1)公司单位碰到非人力资源能够抵触的洪涝灾害、战事等缘故、没法准时付款薪水;(2)公司单位如因生产运营艰难、周转资金遭受危害,在征求本企业公会允许后,可临时推迟付款员工薪水……”换句话说,除非是具备在其中所列二种情况之一,不然,只需无书面通知期满不发工资,就组成“无端托欠”。

  本实例中,企业扣留薪水,仅仅为了更好地一己之私,并无书面通知,也不是出自于不可抗拒或根据运营或周转资金艰难,更沒有通过公会允许。故就无法准时下发的50%薪水来讲,毫无疑问组成托欠。

  另一方面,企业的个人行为违反规定。《劳动法》第五十条要求:“薪水理应以现金方式按月付款给员工自己。不可乱扣或是无端托欠员工的薪水。”《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也强调:“薪水务必在公司单位与员工承诺的日期付款。如遇节假日日或歇息日,则应事先在近期的工作中日付款。薪水最少每个月付款一次,推行周、日、钟头工资制度的可按周、日、钟头付款薪水。”企业单方面违背国家法律的规范和劳动合同书的承诺,擅自更改按月全额付款薪水的作法,显著与之相违。再一方面,员工有权利根据工作行政机关来消费者维权。由于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之要求,就公司单位“未依照劳动合同书的承诺或是国家规定立即全额付款员工劳务报酬的”个人行为,工作行政机关有权利勒令期限付款,假如公司单位依然贷款逾期不付款,还能够勒令公司单位按应收额度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下列的规范向员工加付赔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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