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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薪金所得隶属期财务会计与个人所得税法要求

2022-02-14 16:28

  工资薪金所得隶属期财务会计与个人所得要求差别及新税法相关內容的转变主要包含:

  一、工资薪金所得隶属期财务会计与个人所得要求不一样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要求,公司理应以收付实现制为基本开展会计确认、计量检定和汇报。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员工薪酬》第四条要求,公司理应在员工为其给予服務的会计年度,将应收的员工薪酬确定为债务,除因消除与员工的劳务关系给与的赔偿外,理应依据员工给予服務的获益目标,各自以下状况解决:(一)应由生产制造商品、提供劳务压力的员工薪酬,记入生产成本或劳务成本。(二)应由在建项目、无形资产摊销压力的员工薪酬,记入修建固资或无形资产摊销成本费。(三)以上(一)和(二)以外的别的员工薪酬,记入损益类。

  因而,财务会计上,公司按收付实现制标准确定工资薪金所得花费。与此同时应依据员工给予服務的获益目标,在员工为公司保证服務的会计年度,将工资薪金所得花费各自记入损益类、生产成本或劳务成本及其修建固资或无形资产摊销成本费。

  新税法第一条要求,在我国国内有居所,或是无居所而在地区定居满一年的本人,从中国境内和海外获得的所得的,按照此方法要求交纳个人所得税。在我国地区无居所又不定居或是无居所而在地区定居未满一年的本人,从中国境内获得的所得的,按照此方法要求交纳个人所得税。

  因而,交纳个人所得税的必要条件之一为本人应该有所得的,本人沒有获得所得的无需交纳个人所得税。

  《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填表说明要求,所得的期内为填好义务人付款得到的時间。

  由此,除特殊领域外,本人获得薪水、薪酬所得的期内是以收付实现制为基本明确;一个月内获得几回薪水,应将工资合拼计缴个人所得税。此要求与财务会计上是不一样的。

  例如,A企业选用下达工资制度,2011年8月的薪水在2011年9月派发。财务会计上,A企业应在2011年8月确定工资薪金所得;按税收法律要求,员工则在2011年9月获得所得的,A企业应在2011年9月缴纳税金,并在2011年10月审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B企业选用月末发放工资,2011年8月的薪水在2011年8月31日派发。财务会计上,B企业在2011年8月确定工资薪金所得;按税收法律要求,员工也在2011年8月获得所得的,B企业应在2011年8月缴纳税金,在2011年9月审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二、新税法有关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关键转变

  新税法将劳务报酬所得扣减花费规范从2000元提升至3500元;调节工资薪金所得的税率表,

  由9级超额累进税率调节为7级超额累进税率,撤销15%和40%两种征收率,将最少一档征收率由5%调节为3%.

  此外,将义务人、经营者审报交纳税金的期限由现行标准的次月7日内增加至15日内。

  《个人所得税法》要求,对在我国地区无居所而在我国地区获得薪水、薪酬所得的的缴税扣缴义务人和在我国国内有居所而在我国海外获得薪水、薪酬所得的的缴税扣缴义务人(即,对外工作人员),可以按照其收入水平水准、生活水平及其汇率变化状况明确额外扣减花费,额外扣减花费适用的标准和规范由国务院规定。

  新规章要求,对在我国地区无居所而在我国地区获得薪水、薪酬所得的的缴税扣缴义务人和在我国国内有居所而在我国海外获得薪水、薪酬所得的的缴税扣缴义务人,其薪水、薪酬所得的扣减花费规范由2000元/月提升到3500元/月的与此同时,将其额外扣减花费规范由2800元/月调节为1300元/月。

  因而,对外工作人员的扣减花费规范维持4800元/月不会改变。与地区住户对比,2011年9月1之日起,对外工作人员仅涉及到税率表的转变。

  三、2011年9月1之日起本人获得的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新税法要求

  《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公示2011年第46号)要求,经营者2011年9月1日(含)之后具体获得的薪水、薪酬所得的,应适用税收法律改动后的扣减花费规范和税率表,测算交纳个人所得税。

  因而,本人在2011年9月1日获得的薪水,适用税收法律改动后的扣减花费规范和税率表。

  例如,其公司选用月末发放工资(当月薪水在当月末派发),因实行新税法,企业决策将2011年8月的薪水,由2011年8月1日派发改成2011年9月1日派发。

  若该公司自2011年8月起更改工资发放制度,均选用当月薪水下月初派发。公司在定编8月份的工资条时,应按改动后的扣减花费和税率表测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若该公司仅将8月的薪水改成9月1日派发,9月份的薪水仍在9月底派发。公司按财务会计要求,各自在2011年8月和2011年9月确定工资薪金所得;可是公司员工却在2011年9月份获得2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依据《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2011年第48号)第九条第二款要求,薪水、薪酬所得的应缴的税金,按月计税;员工应将2个月薪水合拼,仅可扣减一次减除花费。

  如,员工在2011年8月份获得薪水为6000元,按原税收法律的要求应交纳个人所得税475元;该员工在2011年9月份获得薪水6000元,按旧法要求应交纳个人所得税145元;两月共缴纳个人所得税620元。现改成2011年9月1日派发员工8月份薪水6000元,9月30日派发9月份薪水6000元,则员工将交纳个人所得税1145元。比前种派发方法,员工将多交纳525元的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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