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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降薪是不是合理合法

2022-02-14 16:27

  章某,1961年12月出世,他从2003年3月新员工入职某公司广东省子公司,已与企业签署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书,2007年逐渐就职广东省子公司属下支公司副总一职,每个月薪水加业绩考核工资待遇为11000元上下,至2014年1月26日,广东省子公司下面免除其支公司副总一职,与此同时在发放工资时,工资单上写着其工资待遇为子公司的退养人员工资,与此同时广东省子公司沒有以书面通知和其签合同或其它方法的承诺,每个月应纳税所得额被降至4000元。

  子公司这种做法是不是组成违反规定?他能采用哪些对策保护自己的利益?若将来子公司不会再派发应纳税所得额4000元为他,是不是组成违反规定?

  依据章某的详细介绍,该子公司的个人行为归属于单方更改劳动合同书的承诺,沒有法律规定适用,违背法律法规。章某与公司单位签订合同,岗位、薪资待遇归属于劳动合同书的关键构成部分,对其做出变动必须两方被告方协商一致即可开展,《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亦要求:“公司单位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变动工作合同约定的內容。变动劳动合同书,理应选用书面通知。”依据章某的叙述,公司单位在未和其协商一致的情形下一方面对其岗位和薪资待遇开展了向下的调节,违背了法律法规的要求。

  假如企业连应纳税所得额4000元都不愿派发给章某,是欠薪的个人行为,更为违背法律法规。关于劳动仲裁调解仲裁法》第十条要求:“产生关于劳动仲裁,被告方可以到以下协商机构申请办理协商:(一)公司关于劳动仲裁协商联合会;(二)依规成立的底层人民调解机构;(三)在城镇、街道办开设的具备关于劳动仲裁协商职责的机构。”鉴此,章某可以向以下机构明确提出协商申请办理,也可以积极与企业商议,强调其违反规定之处,争得根据商议处理纠纷案件。如任何一方不肯协商,或商议、协商不了,章某可搜集有关直接证据,向劳动仲裁单位提到诉讼,循法律制裁维护保养自己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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