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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倍工资

2022-02-11 15:54

  薪水就是指公司单位根据国家相关要求和劳务关系彼此的承诺,以现金方式付款给员工的劳务报酬。如月薪酬、一季度奖、大半年奖、年终奖金。但根据法律法规、政策法规、规章制度的要求由公司单位担负或是付款给员工的以下花费不属于薪水:(1)社会保险金;(2)福利费用;(3)福利费;(4)公司单位与员工终止劳动合同时缴纳的一次性赔偿费;(5)计划生育政策花费;(6)别的不属于薪水的花费。在经济学原理中,薪水其本质上是人力资本的使用价值或价钱。薪水是员工具体给予的与工作息息相关的,因工作而获得的酬劳。而与工作不直接的有关的不可算在薪水范围内,包含相另一方违反规定而使员工取得的物质财富。

  有关“双倍工资”的法律效果剖析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公司单位自用人之日起超出一个月不满意一年未与职工签订书面形式劳动合同书的,理应向员工每月付款二倍的薪水。法律目地是要促进公司单位积极执行签订合同的责任,维护弱势人群的合法权利。如不执行则会投入相对的违规成本费,那样要求明显对公司单位具备处罚的特性。此案的双倍工资归属于处罚特性的赔偿款,并并不是工资制的劳务报酬。

  时效性适用法律剖析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的法律条文:“员工以公司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明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不牵涉劳务关系别的异议的,视作托欠劳务报酬异议,依照一般民事经济纠纷审理,”则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且可以不通过诉讼,立即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要求,关于劳动仲裁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性过程中为一年。仲裁时效期内从被告方了解或是理应了解其支配权被损害之日起测算。劳务关系续存期内托欠的劳务报酬可以从劳务关系停止之日起算,劳务关系续存期内因托欠劳务报酬产生异议的,员工申请劳动仲裁不会受到此条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时效期内的限定。劳务关系续存期内因托欠劳务报酬产生异议的,员工申请劳动仲裁不会受到此条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时效期内的限定;可是,劳务关系停止的,理应自劳务关系停止之日起一年内明确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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