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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倍工资及经济补偿的状况之一

2022-02-11 15:53

  案件回看:

  2007年5月17日,赵女性新员工入职沈阳市某物业管理公司工作中,并被派往沈阳档案室做面点师,月薪800元。彼此未签署。2008年4月16日,该物业管理公司主管李某口头上通告赵女性被辞退,未付款经济补偿。接着,赵女性多次寻找物业管理公司领导干部,期待企业补其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200元及双倍工资2290元。但物业管理公司沒有认同赵女性的规定。因此,赵女性寻找沈河区关于劳动仲裁,明确提出诉讼申请办理。沈河区劳动争议仲裁联合会觉得,根据《劳动合同法》要求,与员工确立劳务关系理应签订书面形式劳动合同书,自用人生效日超出一个月不满意一年未与职工签订书面形式劳动合同书的,理应向员工每个月付款二倍的薪水。公司单位与员工后理应付款经济补偿,在受理工作交接时付款。此案物业管理公司单方面蛮横解雇赵女性,理应付款终止合同经济补偿。因赵女性未与物业管理公司签书面形式劳动合同书,还应根据《劳动合同法》要求付款赵女性双倍工资。2008年6月,沈河区劳动争议仲裁联合会做出裁定,物业管理公司在裁决书起效十五日内付赵女性双倍工资2060元及经济补偿1200元。

  物业管理公司不服气,向沈阳初级法院申请办理注销仲裁裁决。沈阳初级法院经审判觉得,公司单位所称赵女性为自动离职的原因不充足。2009年3月24日,沈阳初级法院作出三审判决,驳回申诉了物业管理公司规定撤销仲裁裁决的要求。

  刑事辩护律师评价:

  公司单位责任人一方面口头上解雇员工,未付款经济补偿,违背《劳动合同法》要求,因而员工依规申请劳动仲裁,有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因未与员工签书面形式劳动合同书,公司单位还应该向职工付款双倍工资。此案为消除劳动合同争议,根据最高法院的法律条文,因公司单位做出的终止劳动合同而产生关于劳动仲裁的,公司单位负证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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