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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返利记入职工薪酬范围?
2022-02-10 17:45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4条的要求,职工薪酬由以下6个一部分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三)奖励金;(四)补贴和补助;(五)日夜奋战 薪水;(六)特殊情况下付款的薪水。抽成归属于具备奖励性的奖励金类薪水,是不是要列入职工薪酬?下边看实际实例。
案例讲解:
2009年5月,吴某面试到某药业公司工作中,彼此未签署书面形式劳动合同书,只承诺吴某每个月薪水为1560元。2009年11月,吴某以药业公司与其说未 签订书面形式劳动合同书为由,向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联合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裁定药业公司付款2009年5月至11月的双倍工资差值。诉讼中,彼此在双倍工资如何计算 的问题上产生矛盾。原先,尽管彼此对薪资有承诺,但2009年5月至2009年11月,再加上销售返利,吴某实领薪水15805元。因而,吴某规定以这一实 际收益做为测算双倍工资的数量。但药业公司觉得,应依照承诺工资支付双倍工资,而不可包含销售返利。最后,仲裁委裁定适用了吴某的要求。
法律法规分析:
此案异议的重点是销售返利是不是应该记入未签署书面形式劳动合同书的双倍工资赔偿数量。依据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4条要求,职工薪酬由以下六个一部分构成: (一)计时工资;(二)计件; (三)奖励金; (四)补贴和补助; (五)日夜奋战薪水;(六)特殊情况下付款的薪水。尽管该要求未确立将抽成列入薪水范畴,但从抽成具备奖励性的特点看,其应归属于奖励金类的薪水,理应评定为 吴某的职工薪酬构成部分,记入吴某的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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