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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索取加班工资 负证明责任
2022-02-10 17:43
引言:针对初入职场员工而言,加班加点是在所难免,加班工资也是一个经常出现的问题,员工假如向企业索取加班工资,需承担证明责任,包含加班加点时间和加班加点的客观事实,员工要学好给自己的劳动维权保存直接证据。下边根据一个主要的实例,向你讲解怎样索取加班工资和质证自身加班加点的客观事实。
案件详细介绍:
王某于2021年3月与企业的工作合同到期,合同书到期后企业不会再和续期,彼此按照规定停止了劳动合同书,并申请办理了解除合同的有关办理手续,企业也立即按照规定付款了王某经济补偿金。一个月后,王某向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单位提到投诉,规定企业付款其运行期内的加班工资15000元。
开庭审理全过程中,王某递交了一部分工资单,在其中标明了加班加点時间,用于证实自身的加班加点客观事实。企业则论文答辩称,工资单中记载的加班加点時间,企业已按照规定付款了加班工资,其他时间不存在加班加点状况。
在现阶段的关于劳动仲裁案子中员工认为加班工资的尤其多,员工和公司单位通常各执一词。那麼,针对加班工资的问题应谁来质证呢?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9条要求:“员工认为加班工资的,理应就加班加点客观事实的存有负担证明责任。但员工有直接证据证实公司单位把握加班加点客观事实存有的直接证据,公司单位不给予的,由公司单位担负不好不良影响。”依据这一要求,王某对自身认为加班工资的客观事实应担负证明责任。对于此事,王某给予了工资单,在其中记述了一部分時间王某在加班加点,尽管企业辩称加班加点一部分早已付款了加班工资,但未给予付款直接证据,因而按照规定理应承当不好的法律法规不良影响,仲裁委可以判定企业未付款加班工资。但后经劳动仲裁单位的规定,企业给予了与王某有关的工资条和考勤统计表,在其中沒有反映别的時间王某存有上班的客观事实和状况,而王某除开工资单以外,再没其它直接证据进行证明。最终,工作仲裁委遂对王某工资单中加班加点时间之外的加班工资要求给予了驳回申诉。
根据此案可以看得出,员工规定加班工资,平常就需要多留个心眼,留意搜集并保留好有关直接证据,例如考勤统计表、加盖印章的加班加点安排、加班加点时的工作日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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