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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宁夏自治区农民工工资确保方法

2022-02-10 17:43

  下列是为您梳理的宁夏自治区农民工工资确保方法的具体内容:

  (2011年11月16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04次常务会决议根据 2011年11月16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7号发布 自公布生效日实施)

  第一章 条例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维护保养民工得到劳务报酬的支配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相关要求,制订本方法。

  第二条 自治州行政区划内招收民工的公司、私营经济机构、非营利性企业等机构和其它承担付款农民工工资责任的企业、本人(下列称公司单位),务必遵循本方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承担农民工工资确保工作中,并对下属市人民政府担负的农民工工资确保工作中开展监管、考评。

  第四条 人力资源局社保单位承担农民工工资确保作业的协调工作和监督管理。

  住房城乡基本建设、发展趋势改革创新、监督、财政局、司法行政机关等单位,依照职责权限,搞好确保农民工工资的相应工作中。

  第二章 公司单位责任

  第五条 公司单位理应按月或是依照劳动合同书的承诺,以现金方式立即向民工立即全额付款薪水,不可托欠或是乱扣。

  民工理应与公司单位别的员工同酬。

  第六条 以下公司单位执行付款农民工工资的责任:

  (一)工程建设劳务分包公司接到工程进度款后理应优先选择全额付款农民工工资。

  (二)因施工单位或是施工总承包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与工程建设劳务分包公司付清工程进度款而拖欠农民工薪水的,由施工单位或是施工总承包公司优先垫款欠款的农民工工资。

  (三)因施工总承包公司违规分包、分包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薪水的,由施工总承包公司担负付款农民工工资的责任。

  (四)劳动派遣公司理应按月全额付款农民工工资,不可托欠、乱扣。

  (五)公司单位采用在职研究生用工方式的,应当承诺付款农民工工资。

  (六)因政府部门或是政府机构建筑项目拖欠工程款而拖欠农民工薪水的,由区级政府部门或是相关部门优先垫款。

  第七条 立即招收民工的公司单位,理应与民工签订合同,对民工推行实名登记管理方法,不断完善职工名册、考勤表、工资支付等管理方法账表。

  第八条 施工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公司准时发放工程进度款的,理应催促劳务分包公司准时全额付款农民工工资。

  第三章 保障机制

  第九条 自治州推行农民工工资担保金(下称薪水担保金)规章制度。

  公司单位托欠或是乱扣农民工工资的,用薪水担保金付款;公司单位准时全额付款农民工工资的,退回本钱及贷款利息。

  第十条 在本自治州从业基本建设主题活动招收民工的,施工单位和建筑企业向工程建设主管机构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时,理应分別依照工程项目中定价的百分之二,向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局社保单位特定的专业帐户存缴薪水担保金;未全额存缴薪水担保金的,工程建设主管机构不可授予施工许可证。

  道路运输主管机构实行有关的农民工工资确保方法。

  第十一条 薪水担保金推行专用存款账户储存,重点转出,一级计算,统一管理方法。

  一切行政机关不可以侵吞或是私自免减薪水担保金。

  薪水担保金的应用由人力资源局社保单位决策。实际扣除、开支管理条例,实行自治州的相关要求。

  第十二条 自治州推行农民工工资紧急周转金(下称紧急周转金)规章制度。

  市、县(市、区)市人民政府依照下面要求开设农民工工资紧急周转金:

  (一)一类地域不低于一百五十万元;

  (二)二类地区不低于一百万元;

  (三)三类地域不低于五十万元。

  第十三条 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应用紧急周转金付款农民工工资:

  (一)公司单位责任人拖欠工资潜逃的;

  (二)公司单位倒闭的;

  (三)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公司单位无付款工作能力的;

  (四)托欠时间长,涉及到金额大,一时没法化解的;

  (五)别的不可以付款农民工工资的情况。

  紧急周转金的应用由人力资源局社保单位决策。实际管理条例实行自治州人力资源局社保、行政机关的相关要求。

  第十四条 应用紧急周转金付款农民工工资后,由人力资源局社保单位承担向有还款工作能力的企业追索。

  第十五条 激励施工总承包公司将业务费中的农民工工资立即打进金融机构农民工工资帐户,由金融机构立即准时代发工资。

  激励建筑企业将工程建设费用预算款中的业务费独立列为帐号管理,确保农民工工资准时全额派发。

  第十六条 公司单位违背国家规定,托欠或是未全额付款农民工工资的,可以向人力资源局社保单位举报,人力资源局社保单位理应依法办理。

  公司单位托欠或是未全额付款薪水的,民工可以依规向公司单位所在城市或是工作履行地底层法院申请支付令。

  第十七条 公司关于劳动仲裁协商机构和底层人民调解机构、劳动争议仲裁组织,理应简单化程序流程,协助民工处理托欠、拖欠工资问题。

  第十八条 人力资源局社保等单位理应立即向法院给予公司单位拖欠农民工薪水的信息内容,协助民工根据国家法律方式处理拖欠农民工薪水问题。对早已根据民事诉讼程序进到实行环节的追索农民工工资案子,人力资源局社保等单位理应相互配合法院的实行主题活动。

  第十九条 司法部门行政机关应该机构法律援助中心组织、底层法律援助机构,为民工签订合同、认为劳务报酬给予法律援助。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理应创建农民工工资确保工作机制,统筹兼顾处理本地域比较严重拖欠农民工薪水问题及其跨区工程建设等行业拖欠农民工薪水问题。

  各个市人民政府理应创建紧急工作方案,健全应急方案,立即妥善处置因拖欠农民工薪水问题导致的群体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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