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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辞退怀孕期间员工的赔偿规范怎样要求?

2022-02-07 17:29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明文规定,劳动合同书在女工怀孕期间、预产期、哺乳期间内期满,有些人企业不可解除合同,反而是理应续延原合同书至一年哺乳期间完毕才行。企业一方面解雇处在怀孕期间的女士员工是违反规定的,被告方可以需要企业重新合同履行,不规定企业重新合同履行的,公司单位应当员工在该企业的工作年限付款经济赔偿金,经济补偿金按员工在本企业工作中的期限,每满一年付款一个月薪水的规范向职工付款。六个月以上不满意一年的,按一年测算;不满意六个月的,向职工付款大半个月薪水的经济补偿金。

公司单位违背此方法要求消除或是劳动合同解除,员工规定再次执行劳动合同书的,公司单位理应再次执行;员工不规定再次执行劳动合同书或是劳动合同书早已不可以再次执行的,公司单位需要按照二倍付款赔偿费。

有关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公司单位不可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员工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公司单位不可按照此方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要求终止劳动合同:

(一)从业触碰职业病危害工作的员工未开展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是疑是职业危害患者在检测或密切接触过程中的;

(二)在本企业患职业危害或是因工受伤并被确定缺失或是一部分丧劳的;

(三)生病或是非因工受伤,在规范的诊疗期限内的;

(四)女工在怀孕期间、预产期、哺乳期间的;

(五)在本企业持续工作中满十五年,且距退休年龄不够五年的;

(六)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規定的别的情况。

第八十七条 【违背消除或是终止合同的法律依据】公司单位违背此方法要求消除或是终止合同的,理应按照此方法第四十七条要求的经济补偿金规范的二倍向职工付款赔偿费。

总的来说,法律法规明文规定创建劳务关系的员工与公司单位,不可因员工处在怀孕期间、预产期、哺乳期间而明确提出终止劳动合同,假如工作合同到期的延期至女士员工三期完毕即可消除或是劳动合同解除,不然归属于违背有关法律法规的个人行为,必须担负二倍经济补偿做为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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