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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附加付款的代通知金如何计算
2022-02-07 17:22
一、有关附加付款的代通知金如何计算
一般来说是依照应发工资测算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条 公司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要求,挑选附加付款员工一个月薪水终止劳动合同的,其超额付款的薪水应当该员工上一个月的标准工资明确。
二、适用代通知金方法终止劳动合同有什么
有关政策法规要求公司单位需付款经济补偿金的情况有很多种多样,但适用代通知金方法终止劳动合同的却仅有3种。该法第40条要求,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公司单位提早30日以书面通告员工自己或是附加付款员工一个月薪水后,可以终止劳动合同:
(一)员工生病或是非因工受伤,在规范的诊疗到期后不可以从业原工作中,也不可以从业由公司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任务的;
(二)员工无法担任工作中,通过专业培训或是调节岗位,仍不可以担任工作中的;
(三)工作合同生效时需根据的客观条件产生重要转变,导致劳动合同书没法执行,经公司单位与员工商议,无法就变动劳动合同书內容达成共识的。此外,不论是公司单位过错性解雇员工,或是经济性裁员,或者别的情况终止劳动合同,均无需适用代通知金。
因而,有的劳动人民在认为公司单位非法终止劳动合同并规定付款赔偿费时,一并认为代通知金,这也是沒有法律规定的。
说白了的“代通知金”,就是指公司单位以附加付款一个月薪水替代提早三十日书面通知通告员工自己终止劳动合同而支出的钱财。依照劳动法第四十条的要求,公司单位仅有在下列三种状况下终止劳动合同才很有可能付款“代通知金”:
(1)员工生病或是非因工受伤,在规范的诊疗到期后不可以从业原工作中,也不可以从业由公司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任务的;
(2)员工无法担任工作中,通过专业培训或是调节岗位,仍不可以担任工作中的;
(3)工作合同生效时需根据的客观条件产生重要转变,导致劳动合同书没法执行,经公司单位与员工商议,无法就变动劳动合同书內容达成共识的。裁人程序流程中并无付款“代通知金”的规定,公司单位不用付款“代通知金”。
公司单位与员工终止劳动合同合理合法的程序流程有二种,一种是公司单位提早30天以书面形式的方式通告员工终止劳动合同,此外一种便是用代通知金的形式终止劳动合同,也就是付款员工一个月的工资来替代以书面形式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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