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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通知金的适用标准是怎么要求的

2022-02-07 17:18

一、代通知金的适用标准是怎么要求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无过错性解雇】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公司单位提早三十日以书面通告员工自己或是附加付款员工一个月薪水后,可以终止劳动合同:

(一)员工生病或是非因工受伤,在规范的诊疗到期后不可以从业原工作中,也不可以从业由公司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任务的;

(二)员工无法担任工作中,通过专业培训或是调节岗位,仍不可以担任工作中的;

(三)工作合同生效时需根据的客观条件产生重要转变,导致劳动合同书没法执行,经公司单位与员工商议,无法就变动劳动合同书內容达成共识的。

二、代通知金异议的仲裁申请书应注明什么內容?

1、要注明申请方、被申请方的基本情况,如:名字(公司一方除写公司名称外,还需要写法人代表)、胎儿性别、出世年月、中华民族、身份证号、所在单位、单位名称、家庭地址、电話等。

2、注明请求事项。也就是想认为的事宜。例如,付款欠薪、付款经济补偿、未签订合同的双倍工资等。

3、注明客观事实和原因,应描述彼此产生关于劳动仲裁的時间、地址、缘故、事情、方法、方式和不良影响等,尤其是要把引起彼此产生关于劳动仲裁的至关重要客观事实客观性地交待清晰。也有什么时候新员工入职、干什么工作、承诺薪水。应描述的全方位而又简约。

4、随后写结语和呈文目标。“特向贵委提交申请,要求依规裁定”、“此致 ×××县(市)劳动争议仲裁联合会”等。

5、最终署名,即申请者名字和日期,而且电子签名按上指印。

实际上,劳务关系中代通知金和补偿金的法规特性是不一样的,企业缴纳代通知金并没有由于终止劳动合同的确定是违反规定的,反而是终止劳动合同时沒有提早30天以书面通告员工,假如企业要想免去代通知金,就需要得提早通告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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