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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合同约定加班工资不符法律法规是不是合理

2022-01-21 16:11

一、工作合同约定加班工资不符法律法规是不是合理?

工作合同约定加班工资不符法律法规是没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六条 【劳动合同书的失效】以下工作无效合同或是一部分失效:

(一)以诈骗、要挟的方式或是趁人之危,使另一方在违反真正想法的情形下签订或是变动劳动合同书的;

(二)公司单位免去自身的法律规定义务、清除员工支配权的;

(三)违背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强制要求的。

对劳动合同书的失效或 一部分失效有争论的,由劳动争议仲裁组织或法院确定。

二、加班工资的测算根据是啥?

(一)分配员工增加运行时间的,付款不低于薪水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酬劳;

(二)歇息日分配员工工作中又不可以分配调休的,付款不低于薪水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酬劳;

(三)法律规定请假日分配员工工作中的,付款不低于薪水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酬劳。

三、加班工资的测算数量如何明确?

1、假如劳务合同中有清晰承诺薪水金额,或是合同约定不确立时,理应以基本工资做为加班工资的测算数量。在以基本工资都可以做为加班费计算数量时,加班工资、饭食补贴和安全生产补助等理应扣减,不可以列为测算范畴。

2、假如劳动合同书确立承诺薪水额度的,理应以工作合同约定的薪水做为加班工资的测算数量。假如劳动合同书的薪水新项目分成“标准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等,理应以各类薪水的总数做为数量计发加班工资,不可以以“标准工资”、“岗位工资”或“职务工资”独立一项做为测算数量。

3、推行计件的,理应以法律规定時间内的计件工资价格为加班工资的测算数量。

4、加班工资的测算数量小于本地当初的最低工资的,理应以日、时最低工资为数量。

劳动合同书中一般都是有薪水条文,而薪水条文就应当包括对加班工资的有关承诺,在我国法律制度中要求的加班工资从员工自己薪水的1.5倍到三倍不一,并且加班工资不能用别的物件取代,可是加班工资的测算数量,可以由彼此商议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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