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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代通知金是一回事儿吗?

2022-01-21 16:10

一、经济补偿代通知金是一回事儿吗?

1、二者适用标准不一样

代通知金付款的标准有三个,各自为不称职工作中消除、诊疗到期消除、客观性情况产生重要转变消除。仅有在这里三种情况下的消除,才有代通知金。

经济补偿的付款标准许多,以上三种情况必须向员工付款经济补偿,也有商议消除、法律规定裁人、员工迫不得已消除等诸多种多样情况。经济补偿的付款标准包括了代通知金的付款标准,与此同时其范畴更加广泛。

2、二者的付款月数不一样

代通知金为确定额度,是员工一个月的薪水。经济补偿的实际月数跟员工在本公司的工作年限相关。员工工作中不满意大半年的,付款大半个月;工作中大半年以上不够一年的,付款一个月。以后一年依照赔偿一个月的规范向员工付款经济补偿。因此代通告为固定不动的一个月,而经济补偿则通常遵循工作中一年付款一个月的赔偿标准。

二、经济补偿和代通知金能否与此同时索取?

《劳动合同法》第40条要求,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公司单位提早30日以书面通告员工自己或是附加付款员工1个月薪水后,可以终止劳动合同:

(一)员工生病或是非因工受伤,在规范的诊疗到期后不可以从业原工作中,也不可以从业由公司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任务的;

(二)员工无法担任工作中,通过专业培训或是调节岗位,仍不可以担任工作中的;

(三)工作合同生效时需根据的客观条件产生重要转变,导致劳动合同书没法执行,经公司单位与员工商议,无法就变动劳动合同书內容达成共识的。

由此可见,仅有在以上三种状况下,公司单位依规终止劳动合同的,要是没有提早1个月以书面形式告知员工,理应挑选附加付款员工1个月薪水来取代提早1个月通告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

此外,公司单位以别的原因终止劳动合同,如商议消除以员工比较严重消除、工作终止合同等,均不需付款代通知金。

因公司单位合理合法终止劳动合同和违反规定终止劳动合同造成的法律法规不良影响并不相同,员工不可以既认为合理合法终止劳动合同的利益,又与此同时认为违反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利益。

很多人很容易把经济补偿,代通知金和经济赔偿金搞搞混。尽管代通知金是付款一个月的薪水,但他并不是一种赔付。由于在中国法律法规上边要求要辞退一个员工,务必要提早一个月以书面形式告知到员工,可是如果是合理合法的辞退员工,可是又不提早一个月以书面形式告知的,就用一个月的薪水做为代通知金表明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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