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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让实习期员工辞职合理合法吗

2022-01-19 16:11

一、企业让实习期员工辞职合理合法吗

员工在实习期期内,企业逼迫员工自身提辞职不是正规的,员工是可以不写离职信的,只需员工不会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情况之一的,公司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归属于违反规定终止合同,员工可以让公司单位付款赔偿费。

经济补偿按员工在本企业工作中的期限,每满一年付款一个月薪水的规范向职工付款。六个月以上不满意一年的,按一年测算;不满意六个月的,向职工付款大半个月薪水的经济补偿金。经济赔偿金是赔偿金的二倍。

二、有关企业让实习期员工辞职的有关法律法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要求,员工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公司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

(一)在使用期内被证实不符录取标准的

(二)比较严重违背公司单位的管理制度的

(三)比较严重渎职,假公济私,给公司单位导致重要危害的

(四)员工与此同时与别的公司单位创建劳务关系,对进行本企业的工作目标导致严重影响,或是经公司单位明确提出,拒不改掉的

(五)因此方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要求的情况导致工作无效合同的

(六)被单位受贿罪法律责任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要求,经济补偿金按员工在本企业工作中的期限,每满一年付款一个月薪水的规范向职工付款。六个月以上不满意一年的,按一年测算;不满意六个月的,向职工付款大半个月薪水的经济补偿金。

员工月薪水高过公司单位所属市辖区、设区的市级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本地域上年员工月职工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付款经济补偿金的规范按员工月职工平均工资三倍的金额付款,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期限最大不超过十二年。

此条所称月薪水就是指员工在劳动合同解除或是停止前十二个月的职工平均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要求,人企业违背此方法要求消除或是劳动合同解除,员工规定再次执行劳动合同书的,公司单位理应再次执行,员工不规定再次执行劳动合同书或是劳动合同书早已不可以再次执行的,公司单位需要按照此方法第八十七条要求付款赔偿费。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要求,公司单位违背此方法要求消除或是终止合同的,理应按照此方法第四十七条要求的经济补偿金规范的二倍向职工付款赔偿费。

总的来说,企业让实习期员工辞职不合理合法。换句话说,实习期内企业不可以随便终止劳动合同,假如企业是违反规定终止劳动合同,员工可以规定付款赔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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