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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被辞退后可以得到什么法律规定赔付?
2022-01-17 16:00
1、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要求,公司单位依照以上第36条、第40条、第41条的要求终止劳动合同的,理应向职工付款经济补偿金。
2、公司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47条要求,经济补偿金按员工在本企业工作中的期限,每满一年付款一个月薪水的规范向职工付款。六个月以上不满意一年的,按一年测算;不满意六个月的,向职工付款大半个月薪水的经济补偿金。月薪水就是指员工在劳动合同解除或是停止前十二个月的职工平均工资。
3、除开以上情况之外,公司单位解雇员工的,就归属于非法终止劳动合同,要依照经济补偿金规范的二倍向职工付款赔偿费,即按员工在本企业工作中的期限,每满一年付款二个月薪水的规范向职工付款。六个月以上不满意一年的,按一年测算;不满意六个月的向职工付款一个月薪水的赔偿费。
4、员工存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要求的状况,公司单位终止劳动合同,不用缴纳任何的经济补偿,也不用提早通告。
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要求
第三十九条 员工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公司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
(一)在使用期内被证实不符录取标准的;
(二)比较严重违背公司单位的管理制度的;
(三)比较严重渎职,假公济私,给公司单位导致重要危害的;
(四)员工与此同时与别的公司单位创建劳务关系,对进行本企业的工作目标导致严重影响,或是经公司单位明确提出,拒不纠正的;
(五)因此方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要求的情况导致工作无效合同的;
(六)被单位受贿罪法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公司单位提早三十日以书面通告员工自己或是附加付款员工一个月薪水后,可以终止劳动合同:
(一)员工生病或是非因工受伤,在规范的诊疗到期后不可以从业原工作中,也不可以从业由公司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任务的;
(二)员工无法担任工作中,通过专业培训或是调节岗位,仍不可以担任工作中的;
(三)工作合同生效时需根据的客观条件产生重要转变,导致劳动合同书没法执行,经公司单位与员工商议,无法就变动劳动合同书內容达成共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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