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肺炎疫情期内被辞退企业不给赔付合理合法吗

2022-01-11 16:00

一、肺炎疫情期内被辞退企业不给赔付合理合法吗?

依据在我国《劳动合同法》要求,肺炎疫情期内,公司单位不可解雇处于医疗期的员工,公司单位要解雇员工必须达到特殊消除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 公司单位不可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

员工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公司单位不可按照此方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要求终止劳动合同:

(一)从业触碰职业病危害工作的员工未开展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是疑是职业危害患者在确诊或是密切接触期内的;

(二)在本企业患职业危害或是因工因工并被确定缺失或是一部分丧劳的;

(三)生病或是非因工因工,在规范的诊疗期限内的;

(四)女工在怀孕期间、预产期、哺乳期间的;

(五)在本企业持续工作中满十五年,且距退休年龄规定不够五年的;

(六)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規定的其它情况。

二、员工既沒有被采用医药学(防护)观查的或因政府部门采用行政部门对策而被防护的,又无端旷职多日的员工,能解雇吗?

员工既沒有被采用医药学(防护)观查的或因政府部门采用行政部门对策而被防护的,又无端旷职多日的员工,可以依照企业的管理制度解雇。

因此,如果万一被采用医药学(防护)观查的或因政府部门采用行政部门对策而被防护的,应留意下列二点:

1.员工因疑是病症被采用医药学(防护)观查的

员工因发生疑是病症或因与诊断病人有较深接触等被采用医药学(防护)观查的,应积极向公司单位报告并有关证明材料,包含但是不限于接诊病史、相片、飞机票火车票等与诊断病人较深接触的有关证实,有关说明材料的提交方法包含但是不限于短消息相片、电子邮箱、文档邮递等方法。消除医药学(防护)观查后,应立即向公司单位报告并递交有关身心健康证明材料。

2.员工因政府部门采用行政部门对策而被防护的

政府部门因疫情防控必须对回到工作人员采用消毒等行政部门对策造成员工没法返岗的,员工应向公司单位递交政府部门颁布的有关文档,自身的回程飞机票、火车票等及其被实行隔离措施的相关资料,包含但是不限于相片、信息登记表、社区证明等。待防护到期应立即告之公司单位并递交防护完毕的有关证明文件。

公司单位用人单位在收到员工递交的前述材料后,针对经核查确属前述情况的,应按要求向员工派发工作中酬劳并立即跟进或掌握员工的健康状况,尽量给予相对应协助;员工如未执行前述办理手续且没法做出有效表明的(很有可能存有没法获得一部分书面形式文档或书面形式证明文件情况)或经公司单位核查系虚报状况的, 公司单位可将员工个人行为判定为旷职,按有关管理制度解决。

肺炎疫情期内,企业不可以由于有肺炎疫情而解雇员工,同样,员工也不可由于肺炎疫情而不去上班。政府部门采用隔离措施或员工疑是有病况的,企业理应一切正常派发员工薪水,与此同时员工不可以汇报虚假信息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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