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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休假超出3天算辞职吗
2022-01-07 15:20
请假制度要求超出3天不休假缺课算自动离职违反规定。
原卫生部政策研究室《关于自动离职与旷工除名如何界定的复函》(劳办发[1994]48号)以前确立,“自动离职”就是指员工擅自离职的个人行为。即员工依据公司和自己状况擅自离职,而强制消除与公司的劳务关系的一种个人行为。如离职未准擅自离职;未注明缘故不告而别;受优渥工资待遇引诱而私自“换工作”等。
原社会保障部以前要求,旷职就是指非不可抗拒因素,员工既不休假,或是休假未被准许,而不出勤率。员工不休假3天未工作,应归属于旷职。但旷工并不是自动离职,《劳动合同法》早已废除了自动离职一说,公司单位要求旷职3天算自动离职与相关法律法规精神实质有悖,归属于失效要求。
可是,公司单位可以根据民主化程序流程,依规制订管理制度,要求旷职3天,归属于“比较严重违背公司单位管理制度”,经催告函不开工可以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二)项要求终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沒有自离要求,《劳动法》第25条、《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规定公司单位可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员工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公司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
(一)在使用期内被证实不符录取标准的;
(二)比较严重违背公司单位的管理制度的;
(三)比较严重渎职,假公济私,给公司单位导致重要危害的;
(四)员工与此同时与别的公司单位创建劳务关系,对进行本企业的工作目标导致严重影响,或是经公司单位明确提出,拒不纠正的;
(五)因此方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要求的情况导致工作无效合同的;
(六)被单位受贿罪法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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