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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加班工资计算数量理应留意的注意事项有什么?

2022-01-04 17:56

一、加班工资计算数量承诺的常见问题有什么?

1、加班费计算数量不可畸小于员工一切正常运行时间标准工资。公司单位员工薪资结构通常分许多细项,但测算加班工资时仅以“标准工资”或“基本工资”做为测算数量,这样的事情相对来说较多,有时候有公司单位以“标准工资”或“基本工资”与别的薪水新项目之和做为测算数量,也并沒有包含全部薪水新项目。假如用人公司与员工承诺的加班费计算数量畸小于员工一切正常运行时间标准工资,该承诺将因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要求而归入失效。

2、加班费计算数量不可小于最低工资。最低工资标准是员工一切正常运行时间薪水的道德底线,也是法律法规有关薪资的强制要求,员工一切正常运行时间薪水不可小于最低工资,因而公司单位与员工承诺的加班费计算数量,不可小于最低工资,不然该承诺将因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要求而归入失效。

二、加班工资计算数量可以承诺吗

1、加班费计算数量就是指用以测算员工加班工资的标准工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要求: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公司单位应当以下规范付款超过职工一切正常运行时间薪水的工资酬劳……。

2、此条法律法规表明:加班费计算数量应是员工“一切正常运行时间薪水”。那麼说白了的“一切正常运行时间薪水”是指什么呢?依据原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5条的要求,“一切正常运行时间薪水”就是指劳动合同书要求的员工自己所属岗位(职位)相对性应的薪水。

3、因而,加班工资的测算数量,正常情况下可以依照劳动合同书要求的员工自己标准工资明确。可是,公司单位和员工能不能就加班工资的测算数量做出承诺,假如未作承诺,也未约定标准工资,应如何确定加班工资的测算数量呢?

4、全国各地对于此事有不一样的实际操作方法,上海市区,依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9条的要求,测算加班工资的数量,“劳动合同书有承诺,按不低于工作合同约定员工自己所属职位(岗位)相对性应的标准工资明确。

5、假如彼此无承诺的,测算数量统一按员工所属职位一切正常出勤率的月薪水的70%明确。”从此条要求可以看得出,明确加班费计算数量应最先遵循“承诺优先选择”的基本准则,换句话说,公司单位与员工对加班费计算数量有承诺的,从其约定。

总的来说,加班费计算数量是测算员工加班工资的标准工资,公司单位理应付款高过一切正常运行时间薪水,加班工资的测算数量,正常情况下依照自己标准工资明确,未承诺标准工资,按职位一切正常出勤率的70%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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