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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续签代通知金必须付款吗

2022-01-04 17:36

一、不续签代通知金必须付款吗

常遇到公司单位资询到的一个问题:公司单位与员工签署一定限期的劳动合同书后,彼此均未再度就劳动合同书到期是不是续期事项再开展过一切方式的商议,直到劳动合同书当然期满(限期界满)。劳动合同期限界满时,公司单位决策停止劳务关系,不会再与员工续签订合同,与此同时向员工付款一定的经济补偿。但员工明确提出,因用人公司未提早一个月告之员工限期界满时即不会再续签,公司单位理应提升付款一个月的“代通知金”。那麼,企业究竟是不是必须因此再行提升付款“代通知金”呢?

说白了的代通知金,就是指公司单位在明确提出消除或是终止合同时应当提早一个月通告的情形下,假如公司单位沒有依规提早一个月通告的,以计付一个月薪水做为替代。事实上代通知金并不是法律法规术语,《劳动法》中沒有“代通知金”的定义。

并并不是公司单位全部终止劳动合同的个人行为均必须付款“代通知金”。 “代通知金”仅在公司单位以第四十条要求三种情况终止合同且未提早30日以书面形式告知时才可用。

二、什么情况不续签代通知金必须付款

即下列三种情形下才能可用(除非是地方法规有另行规定):

1、员工生病或是非因工因工,在规范的诊疗到期后不可以从业原工作中,也不可以从业由公司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中的;

2、员工无法担任工作中,通过专业培训或是调节岗位,仍不可以担任工作中的;

3、工作合同生效时需根据的客观条件产生重要转变,导致劳动合同书没法执行,经公司单位与员工商议,无法就变动劳动合同书內容达成共识的。

假如公司单位终止合同并不是以上三种情况终止合同或早已提早30日以书面形式告知的,一般不用要不付款“代通知金”。

留意:但还有一些地区,例如北京市,要求合同到期,公司单位不同意续期劳动合同解除的,要提早一个月通告员工或是付款一个月代通金。

《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四十条 劳动合同期限期满前,公司单位理应提早30日将停止或是续签劳动合同书意愿以书面通知通告员工,经商议申请办理停止或是续签劳动合同书办理手续。第四十七条 公司单位违背本要求第四十条规定,劳动合同解除未提早30日通告员工的,以劳动者上月日职工平均工资为规范,每延迟时间1日付款员工1日薪水的赔偿费。

当员工和企业签署一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书,当合同到期后,企业由于各式各样的缘由与员工无法签署续签。这时假如企业不能够提早30天通告有关的员工,且劳动者事实上可以再次做有关的工作,且无过错。企业必须付款员工相对应的代赔偿费。可是假如企业早已提早30天通告,或是员工客观上存有不愿意从业有关的工作或是客观性上早已不称职的状况,这一企业不用付款对应的代通知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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