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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通知金与赔偿费是不是可以共存吗?
2022-01-04 17:27
一、代通知金与赔偿费是不是可以共存吗?
代通知金与赔偿费不可以共存
员工规定公司单位付款赔偿费的先决条件是:公司单位违规消除或是停止工作合时,员工不规定再次执行劳动合同书或是劳动合同书早已不可以再次执行的,公司单位需要按照工作第八十七条要求付款赔偿费。
而代通知金可用的标准,就是指公司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公司单位用附加付款员工一个月薪水替代提早三十日以书面通知通告员工自己的程序流程规定,也就是公司单位付款代通知金是在合理合法终止劳动合同的前提条件下能产生的,而不是在不法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下造成。
从以上的剖析可以看得出,赔偿费是公司单位不法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依据,而代通知金是公司单位合理合法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付款一个月的薪水替代提早三十日以书面通知通告员工自己的程序流程规定。因此二者不可以共存。
二、代通知金的金额如何确定?
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要求,公司单位付款的代通知金的金额为该员工 的标准工资,而不是员工辞职前十二个月薪水的平均值。
三、有关法律条文
1、《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公司单位提早三十日以书面通知通告员工自己或是附加付款员工一个月薪水后,可以终止劳动合同:
(一)员工生病或是非因工因工,在规范的诊疗到期后不可以从业原工作中,也不可以从业由公司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中的;
(二)员工无法担任工作中,通过专业培训或是调节岗位,仍不可以担任工作中的;
(三)工作合同生效时需根据的客观条件产生重要转变,导致劳动合同书没法执行,经公司单位与员工商议,无法就变动劳动合同书內容达成共识的。
2、《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公司单位违背此方法要求消除或是,员工规定再次执行劳动合同书的,公司单位理应再次执行;员工不规定再次执行劳动合同书或是劳动合同书早已不可以再次执行的,公司单位需要按照此方法第八十七条要求付款赔偿费。
3、《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公司单位违背此方法要求消除或是终止合同的,理应按照此方法第四十七条要求的经济补偿金规范的二倍向员工付款赔偿费。
4、《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公司单位按照劳动法第四十条的要求,挑选附加付款员工一个月薪水终止劳动合同的,其超额付款的薪水应当该员工上一个月的标准工资明确。
假如员工在工作中期内,是要与公司单位劳动合同的,那麼在劳动合同书中也注明了彼此的权利和义务,与此同时也需要注明毁约的情况和合同违约责任,假如公司单位发生了毁约个人行为后,也必须付款经济赔偿金,假如彼此由于赔付额度产生矛盾,还可以根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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