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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通知金是不是缴个人所得税?

2021-12-31 16:02

代通知金是不是缴个人所得税

代通知金归属于薪资,应按个人所得税征收率缴税。

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公司单位按照劳动法第四十条的要求,挑选附加付款员工一个月薪水终止劳动合同的,其超额支出的薪水应当该员工上一个月的标准工资明确。

代通知金

代通知金,即替代通告金,是是非非法律法规术语,《劳动法》中沒有“代通知金”的定义。代通知金是中国香港和中国台湾的观点,是指公司单位在明确提出终止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解除时应当提早一个月通告的情形下,假如公司单位沒有依规提早一个月通告的,以计付一个月薪水做为替代。

一、针对自己因终止劳动合同而获得一次性经济补偿金收益,应按“薪水、薪酬所得的”新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充分考虑本人获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收益数额,并且被辞退的工作人员很有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沒有生活来源,因而,针对本人获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收益,可算作一次获得数月的薪水、薪酬收益,容许在一定期内开展均值。实际均值方法为:以本人获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收益,除于本人在本公司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做为本人的月薪水、薪酬收益,依照企业所得税法要求测算交纳个人所得税。本人在本公司的工作年限数按具体工作年限数测算,超出12年的按12测算。

三、依照以上方式测算的本人一次性经济补偿金收益应缴的个人所得税税金,由付款企业在付款时一次性代缴,并且于次月7日内缴入财政。

四、本人按我国和政府要求占比具体交纳的公积金、医保金、基本上养老金、失业保险股票基金在征税时应予以扣减。

五、本人在终止劳动合同后又再度就职、受聘的,对自己已缴付个人所得税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收益,不会再与再度就职、受聘的薪水、薪酬所得的分类汇总赔偿个人所得税。

六、本通告自1999年10月1日起实行,先前要求与本通告規定不一致的,按本通告实行。

针对代通知金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拥有清晰的要求,因此针对该类问题的解决毫无疑问会开展本人税金的交纳,由于该类问题涉及到相关的税金解决,因此自身应当积极主动的贯彻相关的关键点解决,那样针对自身的权益保障才会拥有关键的功效,降低自身的权益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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