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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合同什么原因要代通知金?

2021-12-30 16:17

一、终止劳动合同什么原因要代通知金?

《劳动合同法》要求公司单位需付款经济补偿金的情况有很多种多样,但可用代通知金方法终止劳动合同的却只要3种。该法第40条要求,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公司单位提早30日以书面通知通告员工自己或另外付款员工一个月薪水后,可以终止劳动合同:

1、员工得病或是非因工因工,在要求的诊疗到期后无法做原工作中,也无法从业由公司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任务的;

2、员工无法担任工作中,通过专业培训或是调节岗位,仍不可以担任工作中的;

3、工作合同生效时需根据的客观条件产生重点转变,导致劳动合同书没法执行,经公司单位与员工商议,无法就变动劳动合同书內容达成共识的。此外,不论是公司单位过错性解雇员工,或是经济性裁员,或者别的情况终止劳动合同,均不必可用代通知金。

二、代通知金的测算数量多少钱?

有关“代通知金”的数量,《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有明晰的要求,该细则第20条要求,“公司单位按照劳动法第四十条的要求,挑选其他的付款员工一个月薪水终止劳动合同的,其超额支出的薪水应当该员工上一个月的基本工资明确。”

不难看出,“代通知金”的测算数量与经济补偿的测算数量是不一样的,前面一种的规范是“员工上一个月的标准工资”,其主要特点是沒有限制,后者的规范是“员工在劳动合同解除或是停止前十二个月的职工平均工资”,而且“员工在劳动合同解除或是停止前12个月的平均收入小于本地最低工资的,依照本地最低工资测算。”、“员工月薪水高过公司单位所属市辖区、设区的市级政府发布的本地域上本年度员工月职工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付款经济补偿金的规范按员工月职工平均工资三倍的金额付款”,其主要特点是“均值”和“最低值限制”。

总的来说,公司终止劳动合同向员工付款代通知金是一种赔偿,劳动法中只要求了三种必须付款的状况。员工医疗期、通过专业培训不符岗位要求及签署合同状况发生改变的,公司可以无需提早一个月通告,反而是向员工附加承担一个月薪水酬劳。这儿要留意,代通知金和经济补偿不可以并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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