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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劳动合同赔偿缴税如何缴税?

2021-12-28 16:18

终止劳动合同赔偿缴税如何缴税?

实际记税公式计算如下所示:

终止劳动合同获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收益应缴个人所得税={[(一次性经济补偿金收益-不征税收入额-具体交纳的基本上社会保险金和公积金)÷工作年限-花费扣除额]×税率-速算扣除数}×工作年限

公式计算中“具体交纳的基本上社会保险金和公积金”,就是指本人获得的赔偿收益时具体交纳到地区税务机关单位、工作社保单位或政府部门公积金监管单位特定专用存款账户的一部分,对未具体交纳的不可扣减。如具体交纳的基本上社会保险金和公积金已经在当月发放工资中扣减,则一次性经济补偿金收益测算时不能再反复扣减。

《国家财政部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本人与用人公司终止劳动合同获得的一次性赔偿收益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告》(税务[2001]157号)明文规定:本人因与用人公司终止劳动合同而得到的一次性赔偿收益,包含公司单位派发的经济补偿、日常生活补助金和别的补助金用。针对本人因终止劳动合同而达到一次性经济补偿金收益,应按“薪水、薪酬所得的”新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1、本人因与用人公司终止劳动合同而得到的一次性赔偿收益(包含公司单位派发的经济补偿、日常生活补助金和别的补助金用),其收益在本地去年平均工资3倍金额之内的一部分,免税个人所得税;超出的一部分依据《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本人因终止劳动合同有经济补偿征缴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告》(国税发[1999]178号)的相关要求,测算征缴个人所得税。国税发[1999]178号原文中要求:针对本人获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收益,可视作一次获得数月的薪水、薪酬收益。实际均值方法为:以本人获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收益,除于本人在本公司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做为本人的月薪水、薪酬收益,依照企业所得税法要求测算交纳个人所得税。本人在本公司的工作年限数按具体工作年限数测算,超出12年的按12年测算。

2、本人领到一次性赔偿收益时根据我国和当地政府要求的占比具体交纳的公积金、个人医疗保险、基本上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赔偿收益的个人所得税时给予扣减。

“工作年限”就是指测算派发一次性经济补偿金收益的本人具体工作年限,假如具体工作年限超出12年的,按12年测算。

因为公司单位派发的数额是终止劳动合同所给的赔偿额度,被告方自身理应依据赔偿缴税的规范开展税务的扣减办理手续,防止偷漏税等个人行为的产生。此外要不是终止劳动合同赔偿缴税,那扣税的计算方式各有不同,必须再行明确计算方法,进而开展税务的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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