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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员工再度新员工入职是否有实习期?
2021-12-27 16:20
辞职员工又再次新员工入职是否有实习期
应对员工辞职后又重回岗位的情况,一种看法觉得公司单位不可以与之再度承诺实习期,不然违背以上法律法规。另一种思想观点觉得公司单位和员工只有承诺一次试用期的规定须具有工作彼此处在劳动合同书续存期内的逻辑性前提条件,“同一员工与同一公司单位只有承诺一次实习期”的要求也要以“彼此处在同一段劳务关系”为可用标准,因而辞职后的员工可以遭受公司单位实习期的法律法规管束。法律法规劳动合同期限不满意3个月的,不可承诺实习期;不满意一年的,实习期超过1个月;不满意三年的,不能超过2个月;三年以上的,不得超过6个月。彼此订立的实习期限期只需不违背法律法规就可以。
员工实习期需终止劳动合同的,可提早3日书面形式告之公司单位,留意储存已提交的直接证据(邮递、同步录音录像等),期满后就可以终止劳动合同。
法律规定:
《劳动法》第二十一条 劳动合同书可以承诺实习期。试用期最多不能超过六个月。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意一年的,实习期不能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意三年的,实习期不能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不动限期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书,实习期不能超过六个月。
同一公司单位与同一员工只有承诺一次实习期。
以进行一定工作目标为限期的劳动合同书或是劳动合同期限不满意三个月的,不可承诺实习期。
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有效期内。劳动合同书仅承诺实习期的,试用期不创立,该限期为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员工提早三十日以书面通知通告公司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员工在实习期内提早三日通告公司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
针对离职者再次新员工入职一般是由于沒有寻找更强的工作中,那麼针对员工再次新员工入职是不是要设定实习期了,因为实习期是针对新员工的一种检测,因为离职者之前早已在这里工作中过,并且劳动法规定是只有用一次实习期,因此再次新员工入职是不用实习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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