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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费与代通知金能不能与此同时?
2021-12-22 18:35
知道劳动合同书相关内容的经济补偿和代通知金以后,我们知道这两个內容全是牵涉到合同终止的內容,合同终止假如公司单位是不法消除的要给与员工经济补偿,沒有提到通告的,要付款代通知金。那麼有关赔偿费与代通知金能不能与此同时?
一、赔偿费与代通知金能不能与此同时
员工在申请劳动仲裁时,不可以与此同时认为赔偿费与代通知金。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要求:“公司单位违背此方法規定消除或是劳动合同解除的,理应按照此方法第四十七条要求的经济补偿金规范的二倍向员工付款赔偿费。”公司单位违反规定消除或是劳动合同解除,员工不规定立即执行劳动合同书的,公司单位理应向员工付款赔偿费。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对公司单位理应付款代通知金的情况作了明文规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公司单位提早三十日以书面通知通告员工自己或是附加付款员工一个月薪水后,可以终止劳动合同:
(一)员工生病或是因工负伤,在要求的诊疗到期后无法从业原工作中,也不可以从业由公司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任务的;
(二)员工不可以担任工作中,通过专业培训或是调节岗位,仍不可以担任工作中的;
(三)工作合同生效时需根据的客观条件产生重点转变,导致劳动合同书没法执行,经公司单位与员工商谈,无法就变动劳动合同书內容达成共识的。”由此可见,仅有在以上三种情况下,公司单位应当终止劳动合同的,要是没有提早一个月以书面形式告知员工,理应附加付款员工一个月薪水来取代提早三十日以书面形式告知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仅有合乎法律规定情况,公司单位才有相对的付款责任。假如公司单位违反规定消除或是劳动合同解除,不符付款代通知金的法定程序。
除《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之外,公司单位以别的原因终止劳动合同,如商谈消除、以员工涉嫌严重违纪消除、工作终止合同等,均不需付款代通知金。
因公司单位合理合法终止劳动合同和违反规定终止劳动合同造成的法律法规不良影响并不相同,员工不可以既认为合理合法终止劳动合同的利益,又与此同时认为违反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利益。
赔偿费与代通知金能不能与此同时,赔偿费和代通知金是不能与此同时的申请办理的,尽管二者都和终止合同相关,可是不法终止合同和合理合法的终止劳动合同造成的法律认可这些全是不一样的,因此应当区别二者的差别,不可以与此同时认为2个赔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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