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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计算加班工资基数 绩效工资也算吗?
2021-12-17 17:09
一、劳动合同法计算加班工资薪水 数量绩效工资也算吗?
绩效工资不当作加班工资的基数测算新项目,依据社会保障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十三条、《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劳部发[1995]226号)第一条要求,加班工资的数量基数“按劳动合同书要求的规范”,通常是指劳动合同书要求的员工自己所属的职位(岗位)相对性应的标准工资。针对绩效工资是不是需要测算加班加点基数,由于各个部门绩效工资的测算方法不一样,一般而言,绩效工资是员工一切正常工作時间收益的构成部分的,理应做为测算数量;相反,则不可做为测算数量。
公司分配员工加班加点的,理应按照规定付款加班费。员工在依规享有法定婚假、丧假、探亲假、病事假等假日期内,公司理应按照规定付款假期工资。
加班费和假期工资的测算数量为员工所处职位相对性应的一切正常出勤率月薪水,不包括年终奖金,上下班时间交通费、员工餐补助、租房补贴,中夜班津贴、夏天高温补贴、加班费等特殊情况下付款的薪水。
二、加班费和假期工资的测算数量按下列标准明确:
(一)劳动合同书对员工月薪水有确立承诺的,按工作合同约定的员工所处职位相对性应的月薪水明确;具体执行与工作合同约定不一致的,按具体执行的员工所处职位相对性应的月薪水明确。
(二)劳动合同书对员工月薪水未确立承诺,集体合同(薪水重点集体合同)对职位相对性应的月薪水有承诺的,按集体合同(薪水重点集体合同)承诺的与员工职位相对性应的月薪水明确。
(三)劳动合同书、集体合同(薪水重点集体合同)对员工月薪水均无承诺的,按员工一切正常出勤率月按照本法第二条要求的薪水(不包括加班费)的70%明确。
劳动合同法中明文规定了员工在歇息的時间内工作中的,是要付款要求规范的加班加点薪资待遇的,详细情况下不一样的工伤事故時间所必须支出的薪资待遇也是不一样的,但应当合同书中承诺的基数规范,或是均值的薪资待遇来做为数量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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