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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需付款代通知金的情况有什么?

2021-12-17 17:03

在大家日常工作上,大家都了解过公司单位要想与员工终止劳动合同时必须缴纳一定的经济补偿或赔偿费。但大伙儿也许对代通知金这一定义了解很少,那麼,公司需付款代通知金的情况都有哪些呢?下边,我就和大家一起来聊一聊代通知金这一定义,期待给各位一些协助。

一、代通知金仅有在合乎下列情况之一时才很有可能给予付款:

第一种:员工医疗期

员工生病或是因工负伤,在要求的诊疗到期后无法从业原工作中,也不可以从业由公司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任务的。

特别注意:

1、 诊疗到期后无法立即解雇,必须分辨是不是从业原工作中;

2、 假如不可以从业原工作中,必须另行安排工作中;

3、 员工也不可以从业另行安排的工作中,才可以解雇。

第二种:不可以担任工作中

员工不可以担任工作中,通过专业培训或是调节岗位,仍不可以担任工作中的。

特别注意:

1、 不可以担任工作中,不可以立即解雇;

2、 必须对员工开展学习培训,或是调节岗位;

3、 学习培训完或调节了岗位后,员工或是不可以担任工作中,才可以解雇。

第三种:客观条件产生重点转变

工作合同生效时需根据的客观条件产生重点转变,导致劳动合同书没法执行,经公司单位与员工商谈,无法就变动劳动合同书內容达成共识的。

特别注意:

1、 务必存有客观条件产生重点转变的客观事实,一般来说,指公司搬迁、组织架构产生重要调节、內部机构撤并等,造成原劳动合同书没法再次执行;

2、 公司应就原劳动合同书的变动开展商谈;

3、 协商不了,方能解雇。

假如存有以上情况之一的,代通知金也不是务必付款,公司有决定权:

1、提早三十日以书面形式告知(比如:10月1日通告,10月31日终止劳动合同);

2、付款“代通知金”(比如:10月1日通告,10月1日终止劳动合同)。

除开以上情况,法律法规再无要求务必付款“代通知金”!

二、代通知金的测算规范

代通知金的测算规定与经济补偿金的测算规范不一样,《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有明文规定:公司单位按照劳动法第四十条的要求,挑选其他的付款员工一个月薪终止劳动合同的,其超额付款的薪水应当该员工上一个月的标准工资明确。

三、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面情况之一的,公司单位提早三十日以书面通告员工自己或是附加付款员工一个月薪后,可以终止劳动合同:

(一)员工生病或是因工负伤,在要求的诊疗到期后无法从业原工作中,也不可以从业由公司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任务的;

(二)员工不可以担任工作中,通过专业培训或是调节岗位,仍不可以担任工作中的;

(三)工作合同生效时需根据的客观条件产生重点转变,导致劳动合同书没法执行,经公司单位与员工商谈,无法就变动劳动合同书內容达成共识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条 公司单位按照劳动法第四十条的要求,挑选其他的付款员工一个月薪终止劳动合同的,其超额付款的薪水应当该员工上一个月的标准工资明确。

总的来说,仅有在碰到以上的三种情况下,公司单位在与员工消除或劳动合同解除时,才有可能付款代通知金。根据以上对劳动合同法有关要求的详细介绍,坚信各位对公司需付款代通知金的情况都是有了基本上的掌握。假如大伙儿碰到了相近问题或纠纷案件,提议大家向专业的律师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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