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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费和代通知金是不是可以共存

2021-12-17 17:03

赔偿费与代通知金实际上是有差异的,可是二者实际有什么样的差别,其是不是可以而且,这就牵涉到文中的法律法规关键点,下边就由我为大伙儿具体梳理相关赔偿费和代通知金法律法规,期待可以作用到大伙儿,若有搞不懂的位置热烈欢迎各位前去资询。

一、赔偿费和代通知金是不是可以共存

员工规定公司单位付款赔偿费的先决条件是:公司单位 违背劳动法要求消除或是停止工作合时,员工不规定立即执行劳动合同书或是劳动合同书早已不可以再次执行的,公司单位理应按照劳动法第八十七条要求付款 赔偿费。而代通知金可用的标准,就是指公司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公司单位用附加付款员工一个月薪水替代提早三十日以书面通告员工自己的程 序规定,也就是公司单位付款代通知金是在合理合法终止劳动合同的前提条件下能产生的,而不是在不法终止劳动合同的状况下造成。 从以上的剖析可以看得出赔偿费和代通知金不能共存

二、代通知金

代通知金,即替代通告金,是是非非法律法规术语,《劳动法》中沒有“代通知金”的定义。代通知金是中国香港和中国台湾的观点,是指公司单位在明确提出终止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解除时应当提早一个月通告的情形下,假如公司单位沒有依规提早一个月通告的,以计付一个月薪水做为替代。

代通知金有二种,第一种北京的“代通知金”是在《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中的第40条、第47条要求,是劳动合同解除代通知金。

终止劳动合同代通知金就是指在劳动者终止合同前,公司单位沒有依规提早30天通告员工的,应当付款沒有提早通告的日期相匹配的月薪的赔付,这也是一种承担责任。实际条款是《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四十条 劳动合同期限期满前,公司单位应当提早30日将停止或是续签劳动合同书意愿以书面通告员工,经中介机构需要停止或是续签劳动合同书办理手续。第四十七条 公司单位违背本要求第四十条规定,劳动合同解除未提早30日通告员工的,以劳动者上月日职工平均工资为规范,每延迟时间1日付款员工1日薪水的赔偿费。这也是对公司单位沒有依规提早30天通告而导致员工的薪水损害赔偿,其归责原则是以过错责任原则。

赔偿费是因为公司单位对员工导致损害时的一种赔偿,殊不知代通知金应用人企业与员工解除关系时的一种通告。赔偿费和代通知金在效果上是不一样的存有,其都确保了员工的权益,可是也是必须大伙儿区别二者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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