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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方、民工归属于劳务关系吗

2021-12-16 17:31

不久前,建筑施工上发生了一次中小型安全生产事故,有几个民工脚部、手臂负伤,民工们为了更好地维护保养其利益,向工程建筑方明确提出索赔申请,工程建筑方不予以认同,表述为农民与施工方未找到劳务关系。施工方与民工归属于劳务关系吗?深入分析一下,存有下列三种思想观点:

一、不可以评定存有劳务关系。

认为这类思想观点的原因关键有两个,

一是承包人与承包单位中间签署的是劳务承包合同书,归属于民事法律合同书,民工受聘于承包人,与施工方沒有立即的关联,因而,不可以评定民工与施工方存有劳务关系,

二是因为建筑业流通性大,很多民工很有可能与此同时在好几个不一样施工方的施工工地干活儿,假如评定此类状况存有劳务关系得话,不利于操作过程。

二、可以评定存有劳务关系。

认为这类思想观点的原因关键有下列二点:

一是《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明文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将工程项目分包给不具备工程资质的机构或普通合伙人,对该机构或普通合伙人招收的员工,由具有用人法律主体的发包单位担当用人监督责任。以此文档,可以评定民工与施工方存有劳务关系。

二是建筑业将工程项目分包给不具备工程资质的机构或普通合伙人,归属于违规行为,此分包的行为失效,而民工实则施工方权益而工作,施工方是具体权益获奖者,因而,应评定民工与承包单位中间存有劳务关系。

三、第三种思想观点认为此类状况不可以一刀切,要开展个案研究。

关键原因也是有2个。

一是此类情形下,针对定义劳务关系和雇工不太好分辨,造成这类結果的因素是建筑业用人不标准,为了更好地标准建筑业合理合法用人,维护民工的合法权利,在案子具体处理方式中,依据案例的详细情况,评定是存有劳务关系或是雇工,但要遵循的一个标准便是有益于保障员工的标准。

二是有的案例中,民工与承包人中间出现的的确便是雇工,而不具备劳务关系的特点,此类状况,应依据详细情况评定民工与承包人存有雇工为妥。最先,法律法规有明文规定,《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要求:建筑工程施工、矿山公司等公司将工程项目(业务流程)或承包权分包给不具有用人法律主体的机构或普通合伙人,对该机构或普通合伙人招收的员工,由具有用人法律主体的发包单位担当用人监督责任。法律法规这般要求,就是致力于标准建筑业用人个人行为和维护员工,为了更好地使员工的工作支配权遭受损害的情况下,可以获得合理的救助。

评定是很有可能是劳务关系或是还是雇工,务必遵循的基本原则便是有益于保障员工的标准,此外一个标准便是以客观事实为规则,的确为雇工的不可以给予确定为劳务关系。有在线律师,假如您有一切的疑虑,欢迎你随时随地资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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