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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签署试用期合同合理合法吗?

2021-12-14 16:47

试用期合同的签署有益于求职者与公司在磨合时间更强的双选。对公司而言,做为宣布建立劳务关系的缓冲期,有益于公司对求职者开展科学合理的调查与核实,为此判定求职者是不是合适公司发展的必须,为此做出评定,明确公司和求职者是不是有再次协作的概率,以防止公司单位遭到多余的损害。那麼只签署试用期合同合理合法吗?许多企业在实习期就独立与员工签署试用期合同,下边我们就来协助大伙儿剖析该个人行为的合理合法。

一、只签署试用期合同合理合法吗

依据当前的法律法规自然环境,早已不允许公司和员工独立签试用期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一条劳动合同书可以承诺实习期。实习期最多不能超过六个月。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意一年的,实习期不能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意三年的,实习期不能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不动限期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书,实习期不能超过六个月。

同一公司单位与同一员工只有承诺一次实习期。

以进行一定工作目标为限期的劳动合同书或是劳动合同期限不满意三个月的,不可承诺实习期。

第十九条:实习期包括在合同有效期内。劳动合同书仅承诺实习期的,实习期不创立,该限期为劳动合同期限。

因此依据以上要求,企业假如只独立承诺试用期合同,该试用期合同不创立。

二、只签试用期合同员工如何消费者维权

员工碰到公司单位签署独立试用期合同的情况不必担心,劳动合同书仅承诺实习期的,实习期不创立,该限期为劳动合同期限。公司单位不可以以实习期不符录取标准终止劳动合同。而且,该实习期满时,就视作彼此早已执行结束了一份固定不动限期劳动合同书,持续2次签订固定不动限期劳动合同书的,需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书,这对员工应该是重要的。

严格意义上来说,在我国法律法规上并未找到试用期合同。即使企业与员工承诺了实习期,那麼在实习期内也是必须按法律法规签署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书,而且还需要留意签订合同的時间,超出要求时间单位沒有与员工签署的,那麼就需要向员工付款双倍工资。因此,指签署试用期合同合理合法吗?回答便是否认的,但是这时一般是将那样的合同书看作劳动合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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