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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薪水异议 劳务纠纷诉讼费用担负
2021-12-13 16:21
一、案子客观事实
上诉人刘红雄与被告方鑫湘石材公司关于劳动仲裁纠纷案件一案,上诉人刘红雄诉称,刘红雄于2014年2月到鑫湘石材公司工作,后鑫湘石材公司托欠刘红雄2014年4至8月薪水累计10346元。要求我院栽定:一、被告方立即支付欠薪10346元;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担负。
被告方鑫湘石材公司未作论文答辩。
我院经审判查清,2014年2月,刘红雄经招骋进到鑫湘石材公司从业水磨石工作中。2014年8月18日,经鑫湘石材公司员工举报,长沙县人力资源局劳动保障局向鑫湘石材公司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规定鑫湘石材公司在要求的期限全额付款劳动者报酬。2014年9月19日,长沙县人力资源局社会保障中心做出了一份《劳动保障监察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其上注明:“核查,鑫湘石材公司因周转资金的缘故,造成托欠张炳明、李朵等53名员工2014年1月--8月的薪水675678元。鑫湘石材公司已停工,一部分产品已迁移,法人代表卢雄英已潜逃。2014年8月18日,我区依规向鑫湘石材公司下发了长县人社厅监询字(2014)76号《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规定企业给予相关资料。鑫湘石材公司在要求的期内未按要求向我区给予相关资料。”2014年10月8日,长沙县南托社区居委会机构工作监管部门、鑫湘石材公司法定代理人、员工意味着等举办专题会,鑫湘石材公司法定代理人表态发言:先付款员工一个月薪,确保员工基本保障,十一国庆后15天以内发齐公司所托欠的所有薪水累计670000汪义。2014年10月中下旬,鑫湘石材公司对欠薪在2000元以上的,向每个人付款了2000元薪水,对欠薪不够2000元的,按实结清了欠薪。以后,鑫湘石材公司未再向员工付款薪水。起诉中,鑫湘石材公司员工阐述,员工具体工作中截止到2014年8月底。2015年1月15日,刘红雄就鑫湘石材公司托欠员工薪水一事明确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办理,同一天,长沙县劳动人事异议监察委员会做出了《不予受理通知书》。刘红雄遂诉至我院,需求如前所述。
另,产生关于劳动仲裁后,鑫湘石材公司人事行政公务员杨赛群制做了一份2014年1月至8月未发放工资汇总表、一份银行卡号申请表。企业员工均在2014年1月至8月未发放工资汇总表签名并按手印确定其被欠款的薪水金额,在其中,刘红雄被欠薪12346元。银行卡号备案上托欠员工薪水金额总金额与2014年1月至8月未发放工资汇总表托欠金额一致,派发2000元薪水后,刘红雄被欠薪账户余额为10346元。起诉中,杨赛群阐述,按月制做、审核完的工资条正本被出资人把握,但杨赛群电脑有相应的电子数据,2014年1月至8月未发放工资汇总表系其依据电子数据打印出完成后给员工签名按手印确定,银行卡号申请表系2014年10月8日专题会时依据2014年1月至8月未发放工资汇总表所制做,获得了鑫湘石材公司法定代理人口头上认同,后鑫湘石材公司依据该表派发了2000元薪水。
以上客观事实,有《入职登记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不予受理通知书》、2014年1月至8月未发放工资汇总表、考勤统计表、银行卡号备案、《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劳动保障监察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有关鑫湘石料有限责任公司托欠员工薪水引起不稳定要素的情况汇报》、《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有关解决鑫湘石料有限责任公司托欠员工薪水问题专题会汇报材料》、被告方阐述等直接证据进行证实,足以认定。
二、法院判决书
人民法院觉得,一、被告方鑫湘石材公司经我院合理合法口头传唤,无书面通知拒不出庭参与起诉,我院视作其舍弃起诉论文答辩、争辩及质证、质证的支配权。二、有关刘红雄被欠款的薪水金额。其一,公司单位有给予考勤表、工资支付纪录等直接证据的证明责任,现鑫湘石材公司未给予相对应直接证据,应担负不好法律法规不良影响。其二,综合性《劳动保障监察案件调查终结报告》、鑫湘石材公司法定代理人阐述、2014年1月至8月未发放工资汇总表、银行卡号申请表,各类数据信息大致符合,故我院依据2014年1月至8月未发放工资汇总表、银行卡号申请表及工资发放状况评定,鑫湘石材公司托欠刘红雄薪水10346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六条之要求,宣判如下所示:
限被告方湖南省鑫湘石料厂家在本宣判起效后三日内向型上诉人刘红雄付款薪水10346元。
诉讼费用10元,由被告方湖南省鑫湘石料有限责任公司压力。
综上所述得知,人民法院适用员工的合理合法认为,维护保养员工得到收入的权益。因欠薪造成的劳务纠纷,应由公司单位担负上诉费用。员工如果遇见相近情况,资询知名律师可以更快的保护本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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