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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骄纵行驶独立自主权 企业个人行为是不是违反规定?

2021-12-13 16:21

企业骄纵行驶独立自主权

江某某系某中集企业员工,为综合部专职安全员底层管理岗。2015年5月某中集企业以江某某不听从上级领导负责人领导干部工作计划,对单位工作中产生危害为由,分配江某某下岗,并只派发标准工资。江某不服气,提到劳动争议仲裁,后诉至人民法院,觉得企业的个人行为违反规定,规定补发工资。

法院判决书:中集企业个人行为违反规定,向江某某补发工资2余万元。经审判查清,公司单位有着独立自主权,但行驶该支配权时可以依规、有效、有据,不可随便变动员工职位或减少员工的工资待遇。此案中集企业做出下岗减薪的处理欠缺相对应的客观事实根据,就算江某某存有不听从管理方法的个人行为,企业所提出的处分理应合乎管理制度,而不是随便骄纵做出处分。遂宣判中集企业个人行为违反规定,向江某某补发工资2余万元。

企业个人行为是不是违反规定?

依据劳动法规定,公司单位对隶属员工拥有相对应的政府部门自主权。对不听从管理方法的员工,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及企业內部按照民主化程序流程制定的管理方案,行驶经济发展处分、调节职位乃至终止劳动合同的权利。在行驶管理方法权力中,理应依规有据,不可显著超出有效范畴,对据以处分的客观事实直接证据理应的确充足。不然,很有可能会担负对应的不好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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