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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合同应留意什么问题?

2021-12-10 16:53

在我国法律法规中并未找到试用期合同这一观点,许多情况下劳动合同书的签署实际上全是在实习期内开展的,但这时签署的或是归属于劳动合同书,而并不是试用期合同。所以说通常讲签试用期合同,应当是指在实习期期内签订合同的个人行为,那这时试用期合同应留意什么?下面中小型编给你做详尽解释。

一、实习期很有可能发生什么问题

1、“实习期”内不签署书面形式劳动合同书

错误观念:实践活动中许多公司单位口头上或以别的方式(如在入职登记表或员工指南中注明实习期)与员工承诺一个月到六个月“实习期”,但不签署书面形式劳动合同书。承诺的“实习期”满时,公司单位觉得该员工经使用达标,就签署宣布劳动合同书,假如公司单位觉得不符录取标准,就解除劳动关系。

2、“实习期”内单签“使用合同书”

错误观念:公司单位为了防止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书,与员工独立签署“使用合同书”,历时三个月到六个月,在试用期合同到期后再选择是不是宣布聘请该员工。

3、“实习期”内不交纳社保花费

错误观念:由于“实习期”内公司单位并未决策能否长期性雇佣劳动者,与此同时为防止不便,实践活动中许多公司单位通常在“实习期”内不以员工交纳社会保险金。员工也经常不正确觉得实习期内并不是是公司单位的宣布员工,公司单位可以不交纳社会保险金,造成自身的合法权利遭受危害。

4、增加“实习期”

错误观念:公司单位增加“实习期”的普遍方法有二种:

(1)承诺的实习期超出法律法规的最多限期;

(2)企业与员工承诺2次以上实习期。

5、规定赔偿录用花费

错误观念:公司单位为防止员工实习期内过于频繁地换工作导致消耗录用花费提高,通常要求公民在实习期内终止劳动合同的要向公司单位赔偿录用花费。

二、签试用期合同应注意什么

1、先使用,后签劳动合同书。

许多民工在找个工作时常常碰到这样的事情,在与公司签合同以前,总要有一个实习期,并且通常实习期立刻就需要结束,自身也被“炒”了。《劳动合同法》要求,无论劳动合同书是无固定期限的、有固定不动限期的,或是以进行一定工作中为限期的,公司单位理应最迟员工逐渐为其工作中时就与员工签订合同。在签署宣布劳动合同书以后,彼此才可以承诺实习期,而不是在实习期满时再签订合同。换句话说,未找到独立的说白了“使用合同书”,实习期包含于劳动合同期限内。

2、没有理由解雇。

实习期内,民工通常十分爱惜得来不易的职位;而公司单位却飞扬跋扈,说炒就炒员工的“大鱿鱼”,这实际上是一种显著的违规行为。《劳动合同法》对公司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做出了明文规定,尽管此条第一款做出了员工在使用期内被证实不符录取标准的,公司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的要求,可是在实习期内,公司单位并非不用任何借口就可以一方面终止劳动合同,反而是要在给予员工使用期内存有不符录取标准的证实后才可以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并且彼此一旦因终止劳动合同产生异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要求,公司单位承担“员工不符录取标准”的证明责任,也就是法律适用上的举证倒置标准。

3、把实习期作为“皮筋儿”。

《劳动合同法》要求,实习期最多不能超过6个月,且务必与签属劳动合同书的限期相符合。同一公司单位与同一员工只可以承诺一次实习期。以进行一定工作目标为限期的劳动合同书或是劳动合同期限不满意三个月的,不可承诺实习期。有一些公司单位要求的实习期尽管沒有超出6个月,可是与签署的劳动合同期限不一致,如一年的合同书就要求了6个月的实习期;也有的公司单位会在彼此承诺的实习期就要完成的情况下,以调查不全方位等为由,再与民工续签一个实习期。这全是损害民工合法权益的违规行为。

不管公司单位是不是与员工承诺了实习期,这一劳动合同书全是应当法律法规中的需要来签署的,假如超出了要求時间才签署,这时企业就需要担负不好的法律依据。对于签试用期合同应注意什么,上原文中我为我们汇总了三点,诸位可以适度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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