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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无效合同如何确定酬劳,加付赔偿费怎样可用?

2021-12-08 16:25

一、劳动者无效合同如何确定酬劳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要求:劳动合同书被确定失效,员工已辛勤努力的,公司单位理应向员工结算劳务报酬。劳务报酬的金额,参照本企业同样或是相仿职位员工的劳务报酬明确。这一要求对劳动合同书被确定失效时员工早已投入的劳动者劳动所得的酬劳作了明文规定。

劳动合同书被确定失效,劳动者合同的效力随着停止。可是,员工在被确定失效的劳动者履行合同期内是投入了劳动者的,对员工早已投入的劳动者,《劳动合同法》作了付款劳务报酬的要求。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要求,劳动合同书被确定失效后,员工早已辛勤努力的,公司单位理应向员工付款的报酬的金额,参照本企业同样或是相仿职位员工的劳务报酬明确。这也是因为劳动合同书被确定失效,劳动合同书中原地区有的相关劳务报酬的要求也就失去法律效力,这时在预估员工劳动所得的劳务报酬时,应当与员工同样或是相仿职位的别的员工的劳务报酬明确。

依据最高院法律条文的要求,劳动合同书被确定为失效后,公司单位对员工投入的劳动者,一般可参考本企业同期、同技术工种、同职位的标准工资付款劳务报酬。因为公司单位的缘故签订的合同无效,给员工导致伤害的,理应对比违背和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付款规范,赔付员工因无效合同所产生的财产损失。

二、加付赔偿费的可用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四)项要求,公司单位消除或是劳动合同解除,未按照本政策法规定项员工支出经济补偿金的,由劳动者行政机关勒令期限承担经济补偿金,贷款逾期不付款的,勒令公司单位按应付额度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下列的规范向员工加付赔偿费。公司单位按应付额度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下列的规范向员工加付赔偿费的可用应当达到如下所示标准:

(1)消除或是劳动合同解除后,公司单位存有未按照法律法规向员工支出经济补偿金的情况;

(2)员工就公司单位违规行为向劳动局监察部门举报;

(3)劳动者行政机关勒令公司单位期限承担经济补偿金,公司单位仍贷款逾期不付款的;

(4)由劳动者行政机关勒令公司单位按应付额度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下列的规范向员工加付赔偿费。

从以上标准得知,劳动合同解除或是停止后,公司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向员工支出经济补偿金的,员工不可以立即申请劳动仲裁或提起诉讼规定公司单位按应付额度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下列的规范加付赔偿费,理应根据行政救济方式认为该支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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