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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人社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要求的法律依据有什么
2021-12-07 16:36
一、国家人社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要求的法律依据有什么?
第五十四条
有下面情况之一的,由人力社保行政机关勒令期限纠正;贷款逾期不纠正的,对企业处2多万元5万余元下列的处罚,对法人代表或负责人、立即承担的管理人员和其它立即责任人处1多万元3万余元下列的处罚:
(一)以实体、商业票据等方式替代贷币付款拖欠工程款;
(二)未定编工资支付账表并依规储存,或是未向民工给予薪水明细;
(三)扣留或是变向扣留用以付款拖欠工程款的银行帐户所关联的民工自己社保卡或是储蓄卡。
第五十五条
有下面情况之一的,由人力社保行政机关、有关领域建设工程主管机构依照岗位职责勒令期限纠正;贷款逾期不纠正的,勒令新项目停产,处以5多万元10万余元下列的处罚;情节恶劣的,给与施工方限定承揽新工程项目、减少资质证书、注销企业资质证书等处分:
(一)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时设立或是应用拖欠工程款专用型帐户;
(二)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照规定储存薪水担保金或是未给予金融企业票据;
(三)工程总承包企业、工程分包企业未推行劳动力用人实名登记管理方法。
第五十六条
有下面情况之一的,由人力社保行政机关、有关领域建设工程主管机构依照岗位职责勒令期限纠正;贷款逾期不纠正的,处5多万元10万余元下列的处罚:
(一)工程分包企业未按月考评民工劳动量、定编工资支付表并经民工自己签名确定;
(二)工程总承包企业未对总包企业劳动者用人执行监管;
(三)工程分包企业未相互配合工程总承包企业对其劳动者用人开展监管;
(四)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推行施工工地消费者维权信息公示规章制度。
第五十七条
有下面情况之一的,由人力社保行政机关、有关领域建设工程主管机构依照岗位职责勒令期限纠正;贷款逾期不纠正的,勒令新项目停产,处以5多万元10万余元下列的处罚:
(一)施工单位未依规给予工程进度款付款贷款担保;
(二)施工单位未按承诺立即全额向拖欠工程款专用型帐户拨款工程进度款中的人力花费;
(三)施工单位或是工程总承包企业拒不给予或是没法给予工程施工合同、拖欠工程款专用型帐户相关材料。
第五十八条
不依规相互配合人力社保行政机关查看有关企业金融业账号的,由金融业监督机构行政强制执行;拒不纠正的,处2多万元5万余元下列的处罚。
第五十九条
政府部门项目投资政府投资资产不及时拖欠农民工薪水的,由人力社保行政机关报区级市人民政府准许,勒令期限全额拨款所托欠的资产;贷款逾期不拨款的,由上一级市人民政府人力社保行政机关提醒谈话立即义务单位和有关监督机构责任人,必需时开展通告,提醒谈话地区市人民政府责任人。情节恶劣的,对地区市人民政府以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立即承担的管理人员和其它立即责任人依规依规给与处罚。
第六十条
政府部门项目投资施工单位没经准许项目立项基本建设、私自扩张工程规模、私自提升项目投资预算、未立即拨款工程进度款等造成拖欠农民工薪水的,除依规负责任外,由人力社保行政机关、别的相关部门依照岗位职责提醒谈话基本建设单位负责人,并做为其绩效考评、薪酬分派、评优评先、职位升迁等的重要凭证。
第六十一条
针对基本建设财力不及时、违反规定违规行为开工建设的社会发展项目投资工程项目项目建设拖欠农民工薪水的,由人力社保行政机关、别的相关部门依照岗位职责依规对施工单位开展处分;对基本建设单位负责人依规依规给与处罚。有关部门工作员未依规做好本职工作的,由相关机关单位依规依规给与处罚。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区市人民政府人力社保、发展趋势改革创新、财政局、公安机关等单位和有关领域建设工程主管机构工作员,在执行拖欠工程款付款监管岗位职责全过程中渎职犯罪、失职渎职的,依规依规给与处罚;涉嫌犯罪的,单位受贿罪法律责任。
本次全新颁布的管理办法之中,不但明文规定了公司单位拖欠农民工薪水的法律依据,在农民工维权的历程之中,相关部门收到民工举报之后,如果不积极主动解决的,有关工作员也需要被追责法律依据。拖欠农民工薪水比较严重的要担负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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