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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通知金需不需要缴税?有关要求有什么?
2021-12-07 16:26
公司企业在经营艰难的情况下,通常会根据裁人或是解雇不可以放心工作中的员工来降低财政开支,可是在提早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还要付款代通知金,可是,许多公司企业的责任人,对代通知金的有关要求并非很清晰,那麼,代通知金需不需要缴税,有关要求都有哪些呢?
一、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法》。
1.有下面情况之一的,公司单位提早三十日以书面通告员工自己或是附加付款员工一个月薪水后,可以终止劳动合同:
(一)员工生病或是因工负伤,在要求的诊疗到期后无法从业原工作中,也不可以从业由公司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任务的;
(二)员工不可以担任工作中,通过专业培训或是调节岗位,仍不可以担任工作中的;
(三)劳动者合同生效时需根据的客观条件产生重点转变,导致劳动合同书没法执行,经公司单位与员工商谈,无法就变动劳动合同书具体内容达成共识的。
2.有下面情况之一的,公司单位理应向员工支出经济补偿金:
(三)公司单位按照此方法第四十条要求终止劳动合同的;
二、付款规范。
经济补偿金按员工在本企业工作中的期限,每满一年付款一个月薪水的规范向员工付款。六个月以上不满意一年的,按一年测算;不满意六个月的,向员工付款一个半月薪水的经济补偿金。
员工月薪水高过公司单位所属市辖区、设区的市级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本地域上年员工月职工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付款经济补偿金的规范按员工月职工平均工资三倍的金额付款,向其付款经济补偿金的期限最大不超过十二年。
三、怎样判断是不是必须缴税。
《国家财政部、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个体与公司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获得的一次性赔偿收益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报》(税务〔2001〕157号)要求,本人因与公司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得到的一次性赔偿收益(包含公司单位派发的经济补偿、日常生活补助金和别的补助金用),其收益在本地去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金额之内的一部分,免税个人所得税;超出的一部分依据《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本人因终止劳动合同获得经济补偿征缴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报》(国税发〔1999〕178号)的相关要求,测算征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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