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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书到期企业不给代通知金是不是?
2021-12-03 16:47
公司与员工的劳务合同时间到了,企业十分不愿意与员工续期是不是必须提早一个月通告员工呢,员工是不是可以规定代通知金呢?合同书到期企业不给代通知金是不是?这种问题怎样解释呢?下边使我们看一些资深律师的有关解释,供各位参照。
劳动合同书到期停止不用提早通告,不用付款代通知金,必须承担经济补偿。
一、详述如下: 劳动合同书到期停止是劳动者终止合同的法律规定情况之一,除非是彼此续期劳动合同书或存有法律规定延期的情况外,劳动合同书关联期满完毕。
因此劳动合同书到期停止是可以预料的。提早通告适用公司单位并以员工自己过失为由辞退的情况,这样的话设定提早通告期,目地取决于这时辞退非员工能够预料,应给与其找寻新工作中以必需的時间确保。
二、综上所述,劳动合同书到期停止,并不属于法律法规理应提早30日通告的情况,换句话说,企业可以不提早通告,也不用付款代通知金,但理应付款经济补偿。
除此之外,从员工关联解决的视角,不建议企业不提早通告。由于提早通告的益处是可以给员工适度的時间找寻新的工作中、妥当分配工作交接事项,使员工感受到公司的关爱,对在职人员员工也是一种鼓励。
三、说白了的代通知金,就是指公司单位在明确提出消除或是劳动合同解除时应当提早一个月通告的情形下,假如公司单位沒有依规提早一个月通告的,以计付一个月薪水做为替代。事实上代通知金并不是法律法规术语,《劳动法》中沒有“代通知金”的定义。
并非公司单位全部终止劳动合同的个人行为均可以付款“代通知金”。 “代通知金”仅在公司单位以第四十条要求三种情况终止合同且未提早30日以书面形式告知时才可用,即下列三种状况下能可用(除非是地方法规有另行规定):
1、员工生病或是因工负伤,在要求的诊疗到期后无法从业原工作中,也不可以从业由公司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任务的
2、员工不可以担任工作中,经过培训或是调节岗位,仍不可以担任工作中的;
3、劳动者合同生效时需根据的客观条件产生重要转变,导致劳动合同书没法执行,经公司单位与员工商谈,无法就变动劳动合同书具体内容达成共识的。
假如公司单位终止合同并不是以上三种情况终止合同或早已提早30日以书面形式告知的,一般不用要不付款“代通知金”。
例如皇都,要求用人限期到了,公司单位不愿意续期而且解雇员工的的,要提早30天通告员工或是付款一个月代通金。期待以上的信息对你有一定的协助。假如再有其它有关问题,可以资询知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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