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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通知金和赔偿费能不能兼顾?

2021-12-03 16:45

大家常常在劳动合同书中见到有关离职或是被辞退有关的要求,有些人乃至由于要离职还必须交纳合同违约金,因此签订合同时一定要看清。代通知金和赔偿费能不能兼顾?劳动合同法中是否有详细的要求呢?大量有关专业知识,请您阅读文章下边相关内容。

代通知金和赔偿费能不能兼顾?

代通知金与赔偿费不可以共存

员工规定公司单位付款赔偿费的先决条件是:公司单位违规消除或是停止劳动者合时,员工不规定立即执行劳动合同书或是劳动合同书早已不可以再次执行的,公司单位理应按照劳动者第八十七条要求缴纳赔偿费。

而代通知金可用的标准,就是指公司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公司单位用附加付款员工一个月薪水替代提早三十日以书面通告员工自己的程序流程规定,也就是公司单位付款代通知金是在合理合法终止劳动合同的前提条件下能产生的,在于在不法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下造成。

从以上的研究可以看得出,赔偿费是公司单位不法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依据,而代通知金是公司单位合理合法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付款一个月的薪水替代提早三十日以书面通告员工自己的程序流程规定。因此二者可以共存。

在劳动者履行合同全过程中,在员工没法定过失的情况下,发生了法律规定的尤其情况,即《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要求的情况,法律法规容许公司单位消除员工合同书。因为公司单位一方面终止合同,必然给员工导致一定的财产损失,而员工自身又无过错,因而法律法规一方面公司单位提早30天以书面形式告知员工,让员工有稳定期,提前搞好相对应分配;公司单位不提早30天通告的,给与一个月薪水的经济补偿金,也就是大家通常所指的代通知金。另一方面依照员工本企业参加工作时间每一年给与一个月薪水的经济补偿,赔偿员工在下岗时再次求职工作所须要的時间的权益。  

代通知金依照员工上月薪水标准计发,经济补偿依照员工终止合同前12个月职工平均工资测算。  

赔偿费,尽管是依照经济补偿的二倍测算,可是二者特性不一样,一个是合理合法终止合同给与的经济补偿金,一个是违反规定终止合同理应担负的法律依据。  

公司单位违反规定终止合同,付款赔偿费的,不用付款代通知金。

大家从上文知,代通知金和赔偿费是不可以兼顾的,针对这个问题法律法规上面有确立的要求,一般状况下企业会在劳动合同书中确立表明有关资产究竟如何赔付的。“代通知金和赔偿费能不能兼顾?”文章内容早已为您开展了详尽的梳理和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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