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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不能与此同时认为经济赔偿金和代通知金?

2021-12-02 16:37

大家大家都了解,代通知金又称之为替代通告金,是在金融界经常会出现的词句,与此同时也有经济赔偿金,谈起经济赔偿金,大伙儿也许会更加了解,可是,假如把经济赔偿金和代通知金融合起來,组合成一个新的问题,即能不能与此同时认为经济赔偿金和代通知金?下边,让我们一起看来一下。

一、员工在申请办理劳动仲裁时,不可以同时认为赔偿费与代通知金。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要求:“公司单位违背此方法規定消除或是停止劳动合同书的,理应按照此方法第四十七条要求的经济补偿金规范的二倍向员工付款赔偿费。”公司单位非法消除或是停止劳动合同书,员工不规定立即执行劳动合同书的,公司单位理应向员工付款赔偿费。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对公司单位理应付款代通知金的情况作了明文规定:“有下面情况之一的,公司单位提早三十日以书面通告员工自己或是附加付款员工一个月薪水后,可以消除劳动合同书:(一)员工生病或是因工负伤,在要求的诊疗到期后无法从业原工作中,也不可以从业由公司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中的;

(二)员工不可以担任工作中,经过培训或是调节岗位,仍不可以担任工作中的;

(三)劳动者合同生效时需根据的客观条件产生重点转变,导致劳动合同书没法执行,经公司单位与员工商谈,无法就变动劳动合同书具体内容达成共识的。”由此可见,仅有在以上三种情况下,公司单位依规消除劳动合同书的,要是没有提早一个月以书面形式告知员工,理应附加付款员工一个月薪水来取代提早三十日以书面形式告知消除劳动合同书的法定条件。仅有合乎法律规定情况,公司单位才有相对的付款责任。假如公司单位非法消除或是停止劳动合同书,不符付款代通知金的法定程序。

除《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之外,公司单位以别的原因消除劳动合同书,如商谈消除、以员工涉嫌严重违纪消除、劳动者终止合同等,均不需付款代通知金。

因公司单位合理合法消除劳动合同书和违反规定消除劳动合同书造成的法律法规不良影响并不相同,员工不可以既认为合理合法消除劳动合同书的利益,又与此同时认为违反规定消除劳动合同书的利益。

以上,便是有关能不能与此同时认为经济赔偿金和代通知金问题的有关回应。由以上得知,员工在申请劳动仲裁时,是不能与此同时认为经济赔偿金和代通知金的。因此,在我们在企业上班时,一定要掌握公司有关相关法律法规,而且掌握公司的管理制度,使自身处在一个相对性安全性的条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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