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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通知金跟合同违约金是不是可以共存?
2021-12-02 16:37
大家大家都了解,在企业中,发生委托通告和毁约的状况并不被奇,可是,这类个人行为也是要付出应有的代价的,要付款有关的赔偿费,即代通知金和合同违约金。员工在特殊情况下是可以让公司单位付款赔偿费的。那样,今日笔者就带我们一起了解一下代通知金跟合同违约金是不是可以共存?
一、是不是可以共存
(一)劳动法实行后,关于劳动仲裁呈爆发式提升,在其中相关员工规定公司单位付款代通知金,与此同时post请求公司单位付款违反规定消除劳动合同书的赔偿费的案子经常发生。
代通知金与赔偿费是不是可以共存?代通知金与赔偿费不可以共存。原因如下所示:
员工规定公司单位付款赔偿费的先决条件是:公司单位
违背劳动法要求消除或是停止劳动者合时,员工不规定立即执行劳动合同书或是劳动合同书早已不可以再次执行的,公司单位理应按照劳动法第八十七条要求付款
赔偿费。而代通知金可用的标准,就是指公司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公司单位用附加付款员工一个月薪水替代提早三十日以书面通告员工自己的程
序规定,也就是公司单位付款代通知金是在合理合法消除劳动合同书的前提条件下能产生的,在于在不法消除劳动合同书的情形下造成。
从以上的剖析可以看得出,赔偿费是公司单位不法消除劳动合同书的法律依据,而代通知金是公司单位合理合法消除劳动合同书时,用付款一个月的薪水替代提早三十日以书面通告员工自己的程序流程规定。因此二者可以共存。
(二)金额如何确定?依据劳动法条例全文要求,公司单位付款的代通知金的金额为该员工的标准工资,而不是员工入职前十二个月薪水的平均值。
1、《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面情况之一的,公司单位提早三十日以书面通告员工自己或是附加付款员工一个月薪水后,可以消除劳动合同书:
(1)员工生病或是因工负伤,在要求的诊疗到期后无法从业原工作中,也不可以从业由公司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中的;
(2)员工不可以担任工作中,经过培训或是调节岗位,仍不可以担任工作中的;
(3)劳动者合同生效时需根据的客观条件产生重点转变,导致劳动合同书没法执行,经公司单位与员工商谈,无法就变动劳动合同书具体内容达成共识的。
2、《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公司单位违背此方法規定消除或是停止劳动合同书,员工规定立即执行劳动合同书的,公司单位理应再次执行;员工不规定立即执行劳动合同书或是劳动合同书早已不可以再次执行的,公司单位理应按照此方法第八十七条要求缴纳赔偿费。
3、《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公司单位违背此方法規定消除或是停止劳动合同书的,理应按照此方法第四十七条要求的经济补偿金规范的二倍向员工付款赔偿费。
4、《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公司单位按照劳动法第四十条的要求,挑选附加付款员工一个月薪水消除劳动合同书的,其附加付款的薪水理应依照该员工上一个月的标准工资明确。
以上,便是有关代通知金跟合同违约金是不是可以共存问题的有关回应。关键涉及了代通知金与合同违约金能不能共存及其金额如何确定的回应。由以上信息内容可以看得出,代通知金跟合同违约金是不能共存的。赔偿费是劳动关系在不法消除劳务关系的前提条件的务必缴纳的,企业承担法律依据,因此,在公司,企业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不可以试炼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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